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苏行申3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田忠,男,1949年4月4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溧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南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强,该市市长。
再审申请人任田忠因诉溧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溧阳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4行终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任田忠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作为行政相对人,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溧阳市资规局)作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二、溧阳市资规局作出强制执行申请属于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并未说明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哪项受理条件,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三、二审法院混淆了强制执行申请和强制执行行为,强制执行申请不包含在强制执行行为中,也不是司法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
被申请人溧阳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其具有行政复议法定职权,复议程序合法,任田忠的复议申请不属于复议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请求本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据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所针对的行为应当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任田忠针对溧阳市资规局作出的溧自然交字〔2020〕第3号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3号责交决定书)所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被生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22年4月19日,溧阳市资规局向溧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号责交决定书。2022年6月2日,任田忠向溧阳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溧阳市资规局提交给溧阳市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溧阳市政府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2022〕溧行复不字第1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12号决定书)。任田忠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溧阳市政府作出的12号决定书,判令其受理复议申请。溧阳市资规局向溧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向相对人作出的行为,故该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溧阳市政府作出的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任田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任田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田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郑琳琳
审 判 员 季 芳
审 判 员 陆轶群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尚 俊
书 记 员 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