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4)渝0109行初58号
原告熊某,男,汉族,1965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该委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冉凤,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91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该委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冉凤,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某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碚住建委)政府信息公开、北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碚区政府)行政复议案,原告于2024年4月10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向品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被告北碚住建委委托代理人刘某、冉凤,被告北碚区政府委托代理人杨家明、冉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3年12月5日,被告北碚住建委作出北碚建依复〔2023〕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46号《答复》),载明:您申请公开以下事项:(1)北碚区碚峡西路×号附×号楼栋(原城乡建委设计院家属院)的全部大修记录(维修时间、维修方案、维修费用、费用分摊情况、验收情况等);(2)认定此处防漏维修拟“搭棚”不给予大修基金支付的法规、政策依据。因您申请公开的前述第一项内容不明确,经本机关通知,您于11月30日在北碚住建委103办公室进行了现场补正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补正,您明确第一项内容为:(1)北碚区碚峡西路×号附×号楼栋交付使用后到现在的使用记录(具体包括:向窗口提交资料审核的时间、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总额和划拨金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签字表》以及《工程工验收表》)。对于你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见附件1-4)。对于您申请公开的第二项内容(即:认定此处防漏维修拟“搭棚”不给予大修基金支付的法规、政策依据。),经审查,前述“法规、政策依据”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故您申请公开的“认定此处防漏维修拟‘搭棚’不给予大修基金支付的法规、政策依据”不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该信息不由本机关负责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原告熊某向被告北碚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碚区政府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北碚府复〔2024〕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北碚住建委作出的46号《答复》。
原告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理答复文书“北碚建依复〔2023〕46号”和“北碚府复〔2024〕15号”;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对原告的申请逐条做正确处理答复;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均对原告的申请处理答复不详实或根本错误,理由如下:一、对第一项申请。案涉物业楼栋早已是“三无楼栋”(从来没有业委会、从来没有物业管理单位、原建设单位也不存在了),所以其物业大修都是由当事业主(第一受损人)自行向北碚住建委报修、并按大修流程推进,期间的公示等规范材料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签章)”等栏由属地“社区”按规定代为签章。故每次大修都得有具体的“提出人”(业主),不应该是代为签章的属地“社区”。“全部大修记录”是指案涉物业楼栋从竣工交付日起至申请提出日止这期间发生过的每一次维修记录,每一次维修记录都得包含提出(提出人、时间、受损情况等)、现场查看认定使用“大修”(认定人、时间)、大修征求意见公示(受损情况、维修方案及报价、分摊表等)、关联业主意见(“分摊表”签字情况)、竣工验收(修缮竣工情况、验收表等)、竣工验收公示(公示照片等证明合法公示了的)、维修费用拨付(维修发票、费用拨付、大修基金流水台账)等等。北碚住建委是案涉物业大修基金的管理者和北碚区物业大修的审批者,必须依法开展辖区内的既有物业的大修工作,具体的就是大修审批和案涉物业等的维修记录存档备查。众所周知,大修(一般程序)是:(1)向“大修”办报修(口头或书面表述损害情况、损坏照片等),“大修办”同时告知报修者按要求寻施工方(含方案及报价);(2)“大修办”安排人现场核实是否属于大修范畴;(3)“大修办”认为符合大修的就把本次大修费用制作分摊表、让报修人做征求意见公示(公示大修方案等)和请关联业主在分摊表上签字;(4)合法公示后(无正当的反对理由)、签字超过双三分之二的就同意大修开工;(5)大修施工完毕、组织验收;(6)验收公示完成后按发票(签了字的)划拨本次大修款;(7)制作本楼栋大修基金流水台账;(8)本次大修流程记录、文书等资料装卷存档、备查。本条答复应细分为两步:首先体现案涉物业楼栋从竣工交付日起至申请提出日止的期间发生过的各次维修记录(摘要性表述,即维修记录清单),其次是把每次的具体大修情况记录展现透彻。“附件1:北碚区碚峡西路×号附×号楼栋维修金使用记录”没有写明时间区段,必须补充完善、定位时间段。二、对第二项申请。根据大修流程,“大修办”在接到报修申请后要安排人员实地查看,确认(认定)报修的内容是否属于(符合)大修范畴。“北碚住建委”不掌握是否属于“大修范畴”判定的这些法规、政策依据,是没法开展物业大修审批工作的。被申请人不向申请人公开,这是不对的。
被告北碚住建委辩称,1.北碚住建委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进行补正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了书面回复,且依法送达给原告,答复程序合法。2.46号《答复》对原告申请内容进行逐项答复,且答复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综上,北碚住建委在收到原告提交的《申请表》后,在对其申请内容进行明确的基础上逐项进行了答复,同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作出46号《答复》并依法送达给原告。故北碚住建委作出46号《答复》的程序合法,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原告所提的复议申请没有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被告北碚区政府答辩称,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5日,熊某向北碚住建委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面公开以下事项:1.北碚区碚峡西路×号附×号楼栋(原城乡建委设计院家属院)的全部大修记录(维修时间、维修方案、维修费用、费用分摊情况、验收情况等);2.认定此处防漏维修拟“搭棚”不给予大修基金支付的法规、政策依据。北碚住建委收到该申请后,通知熊某于2023年11月30日在北碚住建委103办公室进行了现场补正,并明确其第一项内容为:北碚区碚峡西路×号附×号楼栋交付使用后到现在的使用记录(具体包括:向窗口提交资料审核的时间、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总额和划拔金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签字表》以及《工程工验收表》)。北碚住建委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46号《答复》,该《答复》于2023年12月7日邮寄给熊某。熊某不服,向北碚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碚区政府于2024年2月7日依法受理。2024年3月29日,北碚区政府作出北碚府复〔2024〕1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46号《答复》,并依法送达熊某、北碚住建委。熊某于2024年3月30日签收。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告北碚住建委具有处理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被告北碚住建委于2023年11月26日收到原告熊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答复,并于2023年12月7日邮寄给原告,程序合法。北碚区政府作为北碚住建委的同级政府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北碚区政府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之规定,针对熊某的第一项申请,经熊某补正和明确后,北碚住建委将载有维修时间、维修金额的维修金使用内容记录、维修资金使用签字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工程竣工验收表予以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熊某申请公开的“认定此处防漏维修拟“搭棚”不给予大修基金支付的法规、政策依据”系对不予支付大修基金情形及其法规、政策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北碚住建委对于该项申请作出的告知,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熊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北25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向品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辛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