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5/13 0:00:00

阿某、阿某2等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2023)内0422行初124号

原告:阿××旗天山××小区业主委员会,所在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新城学苑华庭小区。

负责人:那顺陶格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

法定代表人:于晓松,局长。

出庭负责人:刘,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股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锦山路北段(馨风雅居小区11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清武,执行董事。

第三人:岳,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阿××旗天山××小区。

原告阿××旗天山××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被告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阿××旗天山××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张,第三人岳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鲁科尔沁旗建设局城市规划办公室于2011年6月17日为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颁发建字第150421201100041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及附件名称处备注:1#、2#附属用房地下室为物业管理用房,一层为商业,二层为住宅。

原告阿××旗天山××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一、依法撤销原阿鲁科尔沁旗建设局为第三人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的带备注的建字第15042120110004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阿××旗天山××小区系由第三人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2011年6月17日,原阿鲁科尔沁旗建设局城市规划办公室主任邱建强为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建字第150421201100041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建设项目名称为学苑华庭小区车库,1#2#附属用房,建设规模2370.1平方米,附图及附件名称为空白。按照原规划,1#2#附属用房应为小区物业用房及活动室。但第三人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邱建强进行协商,将物业用房及活动室规划到1#2#楼附属用房的地下室,把附属用房的一层改为商厅,二层变为住宅。该二层即是本案涉案房屋。后邱建强擅自篡改了原建字第15042120110004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附图及附件名称栏内标注了“1#2#楼附属用房地下室为物业管理用房,一层为商业,二层为住宅”的字样。并将这份带备注的建字第15042120110004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给第三人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这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为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撤销的带备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带备注的建字第15042120110004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承建并对外出售。将涉案的二层建筑的一楼出售给赵军,二楼出售给第三人岳文国,并分别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第三人岳文国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为(2013)第1××0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基于上述原因,学苑华庭小区自交付起一直没有物业用房和活动室,小区业主多次向有关部门反应该问题。经过小区业主的不断努力,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已将赵军的房屋所有权注销,产权划归学苑华庭小区作为物业管理用房和室内活动中心。但是二楼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原告为维护小区整体利益,进行了一系列相关诉讼,在此过程中已查明以下相关事实:第一,2020年2月20日中共阿鲁科尔沁旗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关于给予邱建强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阿纪案(2020)17号),确认邱建强擅自为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带备注的建字第15042120110004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规操作行为。且该处分决定载明:“2020年5月21日,阿旗城市规划委员会召开第八次会议,会议明确了学苑华庭小区的规划设计。学苑华庭小区总建筑面积19000平方米(不包括地下车库),住宅建筑面积18600平方米,物业附属建筑面积400平方米。”第二,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在(2021)内04行初79号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可不带备注的建字第15042120110004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带备注的建字第15042120110004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合法。第三,第三人岳文国所持有的(2013)第1××0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应属于学苑华庭小区的小区物业服务设施,属于学苑华庭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基于以上三点理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带备注的建字第15042120110004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2011年6月17日由原阿鲁科尔沁旗建设局的职能部门阿鲁科尔沁旗城市规划办公室办理。现阿鲁科尔沁旗建设局更名为阿鲁科尔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故以阿鲁科尔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同时,又因行政职能发生变更,现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职能单位为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故将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阿鲁科尔沁旗建设局为第三人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的带备注的建字第15042120110004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另保留原不带备注的建字第15042120110004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保障涉案房屋的合法性。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百合社区学苑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大会选举结果报告单一份,证明经学苑华庭小区业主选举,成立学苑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撤销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根源是本小区的物业附属用房因邱建强篡改规划而被出售,导致全体业主共有利益受损,全体业主均属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原告作为业主委员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附图及附件名称一栏注有“1#、2#附属用房地下室为物业管理用房,一层为商业,二层为住宅”字样的建字第15042120110004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附图及附件名称一栏不带备注的建字第15042120110004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份,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4行初79号行政判决书一份,(2022)内行终228号行政判决书一份。附图及附件名称一栏带备注的“1#、2#附属用房地下室为物业管理用房,一层为商业,二层为住宅”字样的建字第15042120110004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原告要求撤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现存于涉案房屋房地产案卷卷宗内,用于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核发单位阿鲁科尔沁旗住建局没有存档。两份判决是原告为撤销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作出的阿政字(2020)75号批复和赤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2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而进行的,与本案具有密切关联的行政诉讼案件判决书。2020年,被告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报请《关于撤销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岳文国房屋产权证的请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撤销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岳文国房屋产权证有关事宜的批复》。由于该批复没有明确撤销两份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哪一个,以及将涉案房屋收归国有的处置不合理,所以原告通过诉讼撤销了该批复和复议决定书。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同样提举了上述两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以证明邱建强擅自为军民房地产重新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同时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还提举了《关于给予邱建强开出党籍处分的决定》,用以证明邱建强因擅自为军民房地产重新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开出党籍。通过该案已查明两项关键事实。两份判决书和两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证明,因为邱建强的违规操作,为第三人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带有备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物业附属用房的性质变为住宅,而后军民房地产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岳文国,并用待备注的许可证,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上述一系列行为侵害了学苑华庭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为撤销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所以,应先将代备注的建字第15042120110004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销。

被告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辩称,一、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新城学苑华庭小区批准建设始于2011年并为第三人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军民房地产)核发了建字第15042120110004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机关为阿鲁科尔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为住建局),该小区于2013年竣工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该行政许可的相对双方为住建局和军民房地产,对该行政许可是否有异议、是否撤销应由相对方军民房地产提出。现原告提出撤销建字第15042120110004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答辩人认为其主体不适格。二、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新城学苑华庭小区自2013年竣工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已有十年之久,已经形成事实。现原告提出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且该行政许可并不违背学苑华庭小区的整个布局和城市的总体规划。三、住建局原规划办公室主任邱建强擅自改变附属用房的规划,对其违规违纪行为已经做了处理。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的两楼侧向间距13米规划为2层小区服务设施,包括居委会、物业、活动室等,两层并非全为物业用房。现该小区的附属用房的负一层和一层已经交付给原告用作物业用房和活动室,已经满足并保护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小区的活动室和物业用房远远超过天山镇其他小区人均使用面积。现原告的起诉属滥用诉权,纯属浪费国家资源和司法资源。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其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通知一份;第八次会议纪要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规定;建设用地批准书;补充意见书;这些证据都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审批的。规划建设的。会议纪要说的不是一件事,其中第四项问题关于原告规划设计的问题,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不完全是物业的,包括居委会物业还有办公室,还有赛罕小区办公室也在那里,现在第一层和负一层已经交给物业了。当时规划许可是住建局办理的。

第三人赤峰市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进行陈述。

第三人赤峰市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岳述称,2013年,我从赤峰市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单价每平方米2800.00元的价格购得阿旗学苑华庭的一处住宅,住宅面积为192.6㎡,并向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总价539280.0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叁万玖仟贰佰捌拾元)购房款项。在办理房产证时,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我出具了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手续。我在购买该住宅时是善意取得,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是符合不动产登记的。阿鲁科尔沁旗不动产登记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我登记并颁发了房屋产权登记证,房产证号为:赤峰市房权证阿鲁科尔沁旗字第1××0号。从此我就是该房屋合法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2013年阿鲁科尔沁旗不动产登记局经审核认定我的房产合法,是在合法的情况下给我的房产做的登记,属于合法登记,既然属于合法登记,它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购买学苑华庭的房屋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善意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是该房屋合法所有权人。

第三人岳文国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各方质证意见如下:对于被告提交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对被告提举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被告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提举的证据不能证明想要证明的问题,上述档案中的多处明确记载,涉案房屋的原本规划性质为物业附属用房,这恰恰为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提供了更多的证据。其中阿鲁科尔沁旗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第三页,明确记载关于学苑华庭小区规划设计,物业附属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建字第15042120110004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补充规定书中,建筑物(构筑物)名称一栏也明确记载1#、2#附属用房。建设用地批准书后附的学苑华庭小区规划图,两层附属用房在图中非常明确的标记为物业用房活动室,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中规划物业附属建筑面积400平方米。经过对比不难发现,1#住宅、2#住宅被明确标记为住宅,而附属用房没有任何标记为住宅的字样,这与阿鲁科尔沁旗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的内容相印证,涉案房屋只能是物业附属用房,不可能是住宅。即便涉案房屋的用途不完全是物业用房,但是其权属也是小区业主共有的,因为没有任何文件规定这两层附属用房中哪一部分是物业,哪一部分是居委会,哪一部分是活动室。但是绝对不可能是住宅。绝对不能将小区业主共有的附属用房变为私有财产。进行出售。同时,因被告认可邱建强核发带备注的建字第15042120110004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违规违纪行为这一不争事实,能够进一步证明带备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予撤销。第三人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进行质证。第三人岳文国质证认为,没有意见。

对于原告提交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举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建设工程许可证已经无效了。在请求撤销没有实际异议。无论是带不带备注的许可证,现在都已经无效了。物业用房按照阿旗住宅户的平均人口计算,学苑华庭小区的物业用房远远超过其他小区的平均面积。第三人岳文国取得的房屋是合法的。原告就一再要求撤销许可证。许可证已经撤销,没有实际异议。第三人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进行质证。第三人岳文国质证认为,保留我的房产,不能注销。这也是一个公民最低的生活保障。没有房产身居何处。房子是合法取得的。

本院认证如下,对原、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新城学苑华庭小区系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成。2010年6月7日,《阿鲁科尔沁旗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阿城规字〔2010〕2号)明确:学苑华庭小区北侧规划11层带阁楼住宅楼两幢,两楼侧向间距13米规划为2层小区服务设施,包括居委会、物业、活动室等。2010年8月12日,阿鲁科尔沁旗城市规划办公室为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颁发建字第15042120100003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规划平面图显示1#、2#住宅楼中间为“物业服务用房、活动室”,并标注“规划物业附属建筑面积400平方米”。2011年6月17日,阿鲁科尔沁旗城市规划办时任主任邱建强违规操作,为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带备注“1#、2#附属用房地下室为物业服务管理用房,一层为商业,二层为住宅。”的建字第15042120110004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违规的规划许可办理了房屋预售许可后将涉案房屋二层出售给第三人岳文国。2013年1月21日阿鲁科尔沁旗房产管理所为第三人颁发了赤峰房权证阿鲁科尔沁旗字第1××0号房屋所有权证。2020年11月15日,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提交《关于撤销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岳文国房屋产权证的请示》。2020年11月18日,阿旗政府作出阿政字(2020)75号批复,载明:“经旗委研究,决定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字第150421201100041号)及岳文国房屋产权证(证号:××),将学苑华庭小区附属房二楼不动产收归国有,由国资部门进行处置。”原告对《批复》中将学苑华庭小区附属房二楼不动产收归国有,由国资部门进行处置的决定不服,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赤峰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7日作出赤政复决字(202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阿政字(2020)75号批复中将学苑华庭小区附属房二楼不动产收归国有,由国资部门进行处置的决定。原告对复议决定不服,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阿旗政府做出的《批复》及赤峰市政府作出的维持决定。2021年10月28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4行初79号行政判决书,判令:一、撤销被告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作出阿政字(2020)75号《关于对撤销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岳文国房屋产权证有关事宜的批复》;二、撤销被告赤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赤政复决字(202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年5月4日,原告阿××旗天山××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颁发的(2013)第1××0号房屋所有权证书。2023年6月30日,本院作出(2023)内0422行初4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阿××旗天山××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原告阿××旗天山××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2023)内04行终3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11月23日,原告阿××旗天山××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阿鲁科尔沁旗建设局为第三人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的带备注的建字第15042120110004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另查明,2020年2月20日,中共阿鲁科尔沁旗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关于给予邱建强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阿纪案〔2020〕17号),因邱建强违规操作行为决定给予邱建强开出党籍处分。

本院认为,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被告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行为与小区业主具有利害关系,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对外代表全体业主的职能,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及于全体业主,则阿××旗天山××小区业主委员会具有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被告颁发的带备注的规划许可内容与《阿鲁科尔沁旗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对学苑华庭小区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不符,该带备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被有权机关确认为违规操作,且侵害了学苑华庭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则该带备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具有合法性,应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阿鲁科尔沁旗建设局城市规划办公室于2011年6月17日为第三人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附图及附件名称处备注:1#、2#附属用房地下室为物业管理用房,一层为商业,二层为住宅的建字第15042120110004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梅士奇

人民陪审员  刘建忠

人民陪审员  詹广富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