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豫0505行审5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局,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负责人王某军。
委托代理人孟某斌、张某勇,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安阳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
法定代表人蔺某峡。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局于202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豫安殷交罚字(2023)第230*****7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安阳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罚款贰万肆仟伍佰元整(24,500元)的行政处罚。和逾期加处罚款24,500元,共计49,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局作出的豫安殷交罚字(2023)第230*****7号行政处罚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红梅
审判员 李文生
审判员 焦保顺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晟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