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7/12 0:00:00

安某与安阳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2024)豫0505行审5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局,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负责人王某军。

委托代理人孟某斌、张某勇,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安阳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

法定代表人蔺某峡。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局于202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豫安殷交罚字(2023)第230*****7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安阳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罚款贰万肆仟伍佰元整(24,500元)的行政处罚。和逾期加处罚款24,500元,共计49,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局作出的豫安殷交罚字(2023)第230*****7号行政处罚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红梅

审判员  李文生

审判员  焦保顺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晟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