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渝0151行审5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干部。
被执行人周某,女,1990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铜交执罚[2023]128849号),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郭辉刚
审 判 员 朱 坚
审 判 员 晏 恒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邓 岚
书 记 员 邓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