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崔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两子两女,即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
2016年9月4日,崔某支付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350.99元,其中个人支付金额175.49元。2016年9月21日,崔某支付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407.47元,其中个人支付金额203.74元。2016年9月27日,崔某支付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407.47元,其中个人支付金额203.74元。2016年9月28日,崔某支付挂号和诊疗费3元,其中个人支付金额1元,同日支付医药费73.05元,个人支付35.52元。
2016年10月4日,崔某支付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407.47元,其中个人支付金额203.74元。2016年10月14日,崔某支付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180.12元,其中个人支付金额90.06元。2016年10月11日,崔某支付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126.98元,其中个人支付金额63.46元。2016年10月21日,崔某支付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128.66元,其中个人支付金额64.33元。2016年10月4日,崔某支付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180.12元,其中个人支付金额90.06元。2016年10月31日,崔某支付医药费3元,个人支付金额1元。
2016年11月2日,崔某支付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186.04元,同日,崔某支付挂号费及门诊诊疗费共计3.5元,个人支付1.5元。2016年11月9日,崔某支付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363.18元,个人支付金额181.50元;同日,崔某支付挂号费及门诊诊疗费共计3.5元,个人支付1.5元。
2017年2月18日-19日,崔某花费医药费2016.64元。
2017年2月19日,北京大学首钢医院的诊断书载明,患者崔某,临床诊断:喘憋待查,慢性支气管炎续发感染,高血压,冠心病。处理意见:患者于2017年2月18日至2017年2月19日经急诊留观收入院。
2017年2月27日,北京大学首钢医院诊断书载明:患者崔某,处理意见:患者于2017年2月19日至2017年2月27日住院。
2017年2月28日,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崔某,入院时间2017年2月19日,出院时间2017年2月27日。预交金额2983.36元,补交金额1618.63元,个人支付金额4601.99元。
2017年2月18日-28日,崔某共花费6618.63元。
2017年3月20日,崔某支付医药费5.74元,挂号费诊疗费3元,个人支付1元。
另查:2012年11月14日,崔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并分担崔某医药费、护理费、保姆费。2013年2月20日,法院作出2013年石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高某1于二○一三年二月起每月二十八日前给付崔某赡养费一百元至二○一四年三月,自二○一四年三月起高某1于每月二十八日前给付崔某赡养费三百元;高某2、高某3、高某4于二○一三年二月起每月二十八日前给付崔某赡养费三百元;二、崔某医药费三千二百三十九元三角二分,由高某1负担五百三十九元三角二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高某2、高某3、高某4各负担九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三、驳回崔某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10月19日,崔某再次起诉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要求按照工资比例每月支付赡养费共2000元;高某2支付崔某2015年石景山医院住院费、首钢医院药费1020元。2015年12月15日,法院作出2015年石民初字第6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高某1于二○一六年一月起每月二十八日前给付崔某赡养费四百五十元;二、高某2于二○一六年一月起每月二十八日前给付崔某赡养费五百五十元;三、高某3于二○一六年一月起每月二十八日前给付崔某赡养费五百五十元;四、高某4于二○一六年一月起每月二十八日前给付崔某赡养费四百五十元;五、高某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崔某医疗费一千零二十元;六、驳回崔某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庭审中,崔某认可其名下有存款共12万元,养老卷补贴一月100元,铁路职工家属补贴每月520元,铁路职工补贴每月60元。崔某认可目前子女给的赡养费够花,但担心以后不够故要求每月增加50元。高某1对此不同意,其称崔某生活费足够了。高某2、高某4对此表示同意。
庭审中,崔某主张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的医药费其他三个子女均已经给付,以现金方式各自给付2360元,只有高某1没有给付。高某1不同意给付,主张:第一、崔某一年收入情况为4个儿女给的生活费共计24000元,铁路职工家属补贴780元,一老一小补贴5700元,养老卷补贴1200元,共计31680元;第二、高某1本人近两年的年收入和支出基本情况:2016年收入
38040元,减老人生活费5400元,减眼科住院费2950元,减本人医药费3211.58元,减本人住院费7552.43元,本人全年剩余金额为18925.99元;2017年本人收入30330元,减本人医药费2411.96元,减老人生活费4050元,本人全年剩余金额为23868.04元。为此,其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及医院费收费票据:2016年4月1日,高某1在北京大学首钢医院进行胃镜检查报告治疗,诊断十二指肠球溃疡A2期,慢性浅表性胃炎。2017年9月30日,高某1在北京市石景山医院进行电子胃镜检查报告,镜下诊断:萎缩性胃炎伴糜烂。高某1于2017年11月9日入住北京联科中医肾病医院,医药费19217.91元,其中个人支付金额为2539.43元;门诊药费111.12元。2017年11月28日,高某1前往北京市石景山医院门诊就诊,主诉反酸、胃痛。西医诊断,结肠息肉,胃食管反流,行动不便,慢性胃炎。2017年11月28日,高某1在北京市石景山医院进行电子胃镜检查报告,镜下诊断:萎缩性胃炎伴糜烂,诊断:十二指肠球溃疡A2期,慢性浅表性胃炎。病理诊断:(胃窦)幽门型粘膜:轻度慢性浅表性胃炎伴活动期改变,可见幽门螺杆菌。高某12017年9月28日至2017年10月9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医院四次就诊,诊断:高血压,诊断:胃食管反流;糜烂性胃炎,诊断:颈椎病,诊断:痛风性关节炎,行动不便。高某2、崔某对上述证据结论不予认可,称其看病系均发生在诉讼期间。第三,高某1主张其爱人没有工作,为此提交2017年7月28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马某(身份证号×××),属我地区灵活就业人员,档案在石景山区职介存档,特此证明。崔某、高某2对此真实性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