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4)苏0981行初55号
原告:朱××。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老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老坝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陈进和,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该村民委员会农房员。
委托代理人:黄荣杰,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朱××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老坝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老坝村委会)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被告老坝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陈进和及委托代理人崔××、黄荣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其于1975年左右在原盐城市大丰县××宅基地0.3亩地用于建房,当时建房面积为189平方米,后由于房屋年久失修,造成房屋倒塌,2018年6月26日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鉴定部门建议政策给予优惠重建,可未给任何手续。2022年,原告向村委会申请房产确权一事,村委会出具了一份补办房产申请书,但办理无果。原告在(2023)苏0981行初135号案件开庭过程中与被告达成调解笔录,原告申请补办房产确权审批手续时间是2023年3月9日,应适用当时2022年8月1日施行的《盐城市大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建房规定。原告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盐城市大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对朱××在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老坝村×组现有宅基地上所建房产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中街道办)审核。
被告老坝村委会辩称,根据《盐城市大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先进行规划,先批后建,而原告的房屋在未经规划和许可的情况下已违规建成,不符合申报的条件。原告建成的房屋超过了管理办法一户住宅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的规定,属于超范围、超标准建筑,因此原告也不符合申报的条件。另外,原告仅是在上次起诉前向被告出具了一份申请书,在这之后原告未能向被告出具公示和申报的相关材料,导致被告无法帮助原告进行公示和申报。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筑申报除了要提供申请书之外,还应当提供房屋规划设计图、承诺书等相应的材料,而原告拒绝向被告提供这些材料,使被告无法进行公示和申报,因此原告的诉请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系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老坝村村民。2003年11月,朱××取得大土集用(2003)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坐落在大中镇××××××××,土地使用权面积189平方米。2018年6月26日,盐城市大丰区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作出《盐城市大丰区房屋安全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朱××在上述土地上的原老房(建于1975年,建筑面积54.57平方米)为D级危险房屋。后朱××于2018年11月在原址重新建设房屋。
2023年3月9日,朱××向被告老坝村委会提交《确权补办房产证手续申请》,请求对其位于老坝村×组现有200平方米宅基地上所建190平方米的房产办理确权办证的手续。2023年4月,老坝村委会对朱××用地现状进行测绘,测绘显示用地面积424.3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10.79平方米,水泥场地面积213.54平方米。同年,朱××以老坝村委会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23)苏0981行初135号),要求判令老坝村委会将案涉房产审查、公告无异议后报送大中街道办审核。该案在2023年9月8日协调过程中,协调由老坝村委会继续办理产证事宜,朱××保留诉权撤诉。现朱××认为老坝村委会未按(2023)苏0981行初135号案件中的协调方案执行,故诉至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22年4月6日,老坝村委会出具《证明》,载明:“兹有老坝村×组朱××……于2018年6月本人申请建房因当时全市停批停建,无法办理手续后来通过危房鉴定报告事实无法居住,当时申请村建办口头同意他在原基础上修建,特此证明。”
庭审中,被告陈述于2024年2月8日告知原告不能仅提供申请书,并将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的承诺书、房屋设计图等材料列给原告,但原告拒绝提供,导致被告无法帮助原告进行公示和申报。原告称其仅提交了申请书,2024年2月8日被告当时提供了承诺书让其找邻居签字,并说要提供房屋设计图,因房屋设计图原告无法提供,故承诺书也未提交。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盐城市大丰区房屋安全鉴定书、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用地现状图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老坝村委会提交的《确权补办房产证手续申请》实际指向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需要的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等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根据该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对农村自建房屋情况出具意见系村民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必要条件。《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2019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房屋已经建成,但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其宅基地和房屋面积、房屋建设年代以及分户等情况,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确认,依法申请登记。根据该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对2019年5月1日前建成的农村房屋办理房屋登记事宜具有审核确认的职责。同时,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第三条第(一)项内容,“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数、高度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此外,《盐城市大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表、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理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屋层高和面积情况在本村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开展材料初审。第14条规定,村委会重点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初审通过的,由村委会在农户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后,连同村民申请材料、村民会议讨论记录、公示照片,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对村民用地建房申请进行公示、会议讨论、审查、上报等事项,是乡村建房审批制度的第一道工序,是建房审批程序不可或缺的环节。老坝村委会对原告案涉建房审批申请具有作出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的相应法定职责,在本案中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朱××于2023年3月9日向被告老坝村委会提交《确权补办房产证手续申请》,但被告老坝村委会在庭审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依据相关规定对原告申请依法通过履行公示、会议讨论等规程进行处理,并通过书面形式向原告作出答复或告知处理结果。虽然庭审中被告老坝村委会称原告仅提交申请书,拒绝提交其他申请材料,故不能进行公示和申报。但依据前述《盐城市大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村委会收到申请表即可启动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公示、审查等流程,原告未提交其他申请材料并非阻碍流程推进的必然障碍。故应视为老坝村委会没有对朱××的申请作出处理。综上所述,原告朱××要求被告老坝村委会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盐城市大丰区老坝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朱××于2023年3月9日提交的《确权补办房产证手续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盐城市大丰区老坝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俊宏
人民陪审员 张 霞
人民陪审员 冯艳秋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咸 磊
书 记 员 王 敏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