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6/6 0:00:00

马某、深某等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2024)粤0308行初352号

原告马某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叶文浩,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忠。

委托代理人李某芳。

原告马某印不服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追加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叶文浩,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李某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被诉行政行为:被告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原告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涉案《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素:

1.职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2.事实认定:

1)职工:原告。

2)用人单位:第三人。

3)用工情况:2023年2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第三人聘请原告,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

4)受伤时间及情形:2023年7月23日,原告在**十里饭店聚餐时被杯子割伤,经诊断为指伸肌腱断裂(开放性右手第3、5伸肌腱完全断裂)、神经损伤(开放性右手第5指神经损伤)、皮肤软组织损伤(开放性右手第1指软组织损伤)、高血压、糖尿病。

3.执法程序:

1)工伤认定受理时间:2023年9月7日。

2)工伤认定调查经过:2023年8月17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备案。2023年8月24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病历材料、《劳动合同书》《考勤表》、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微信支付记录截图、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原告于《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称,2023年7月23日上午,第三人在停车场内举行消防演习,演习后,第三人请员工吃饭,参加聚餐的人员有老板、刘某装等人,在吃饭过程中,原告右手掌不小心摁到玻璃杯上受伤。《考勤表》显示,原告于2023年7月23日正常出勤。刘某装、李某国、李某芳于证人证言中均称,2023年7月23日,第三人在停车场内举行消防演习,演习后请员工聚餐吃饭,原告不小心将右手掌摁到玻璃杯上导致受伤。后,原告、第三人分别向被告提交了《事故报告》。原告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的《事故报告》内容与《工伤认定申请表》内容基本一致,且该两份材料均盖有第三人印章。第三人于其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23年10月22日的《事故报告》中称,2023年7月23日,南山区消防演习于10时30分结束后,其组织员工去**十里饭店吃饭,参加的有20多个员工;吃饭期间,原告喝了半斤多白酒,跟同事李某勇发生口头争执,便拿起桌上的茶杯往桌上拍去,杯子被砸碎,导致原告的手受伤。2023年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刘某装、李某芳等人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笔录。原告于调查笔录中称,2023年7月23日,其在参加完公司组织的消防演习后,与同事到饭店吃饭,其与刘某装、李某芳等人一桌吃饭,期间并未喝酒,其在起身准备去洗手间时按住茶杯,把茶杯按碎导致受伤。刘某装于调查笔录中称,其与原告是同事关系;2023年7月23日,消防演习完成后,公司组织到**十里饭店吃饭,原告喝酒后与李某勇发生争执,把茶杯往桌子上一砸,被砸碎的杯子割伤手。李某芳于调查笔录中称,其在第三人处任职财务,和原告是同事关系;2023年7月23日,其吃完饭买单准备离开时,刘某装说原告与李某勇拼酒发生争执,把茶杯往桌子上一砸,把手砸伤了。

综合审查上述材料后,被告作出涉案《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3)工伤认定作出时间:2023年10月30日。

4)工伤认定送达时间:2023年11月7日送达原告。

4.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5.工伤认定结果: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庭审中,原告称其于聚餐期间有喝酒,在拒绝同事劝酒,站起来拿杯子时受伤;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李某芳称,其出于私人感情为原告出具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证人证言,涉案聚餐系其个人组织,费用由其个人支付。

庭审后,第三人提交了刘某装出具的《情况说明》。刘某装于《情况说明》中称,2023年7月23日中午,李某芳请同事在**十里饭店吃饭,大家在饭桌上喝酒聊天;期间,几个同事过来聊天,原告当时喝多了但还要喝酒,同事在一旁劝原告少喝点酒,原告不开心,就拿起陶瓷茶缸杯并拍在桌上,弄伤了手。

2023年5月29日,本院对刘某装进行电话询问,刘某装称,聚餐时,李某勇与原告在一桌吃饭,李某勇等人劝原告别喝酒了,原告因喝了酒,说话语气有点冲,后拿起茶杯砸在桌子上受伤。

五、本案争议焦点:被告作出涉案《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据。原告主张,第三人组织的消防演习后聚餐不属于下班时间,原告聚餐时,手掌不小心摁到玻璃杯上受伤,应认定为工伤。被告主张,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聚餐活动发生在下班之后,非在工作时间,且与工作无关,原告系在与李某勇发生争执后自行砸碎杯子受伤,故原告涉案受伤情形依法不属于工伤。第三人的意见与被告一致。

判决结果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该项规定,职工受伤认定为工伤需同时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三个要素。本案中,综合《工伤认定申请表》、调查笔录、《事故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电话询问笔录可以证实,2023年7月23日中午,第三人在消防演习结束后组织员工聚餐,原告于聚餐期间因饮酒问题与同事产生口角,并砸碎茶杯导致受伤,被告据此作出涉案《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主张,涉案聚餐系第三人组织,其在聚餐时不小心摁碎杯子受伤,属于工伤,本院认为,涉案聚餐活动是公司组织的非强制性活动,不涉及工作内容,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且在案材料可以证实原告系因与他人产生争执摔碎茶杯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故原告涉案伤情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亦不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其他应认定为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在行政程序方面,被告依法受理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审核相关证据并开展调查,于法定时限内作出涉案《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马某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思 

人民陪审员 朱  晓 

人民陪审员 黄  志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小燕(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