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6/30 0:00:00

焦某与鸡东县鸡东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或者征用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黑03行终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江,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代理人童海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幼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鸡东县鸡东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鸡东县。

法定代表人仲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军,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代理人郝旭东,黑龙江盛夙(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某江因诉被上诉人鸡东县鸡东镇人民政府(下称某某)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3)黑0321行初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某江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幼安,被上诉人鸡东县鸡东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仲某及委托代理人沈某军、郝旭东线上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鸡东县采煤沉陷区涉及鸡东、哈达、东某、永安、兴农、永和6个乡镇。其中,采沉问题较为突出的区域是鸡东镇荣某村,该村位于鸡东煤矿矿区内,该矿历经多次权属沿革,最终于2005年由沈某集团并购,2011年出现整村沉陷。2012年10月,经鸡西市恒瑞煤炭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荣某村地面沉陷区与鸡西福安煤炭有限公司(沈某)井下煤层开采有关系。荣某村现有总户数484户、人口1151人,房屋585栋,耕地7895亩。目前,全村已损毁损坏房屋477栋(其中57户已倒塌),占比达到82%;部分耕地、园田地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严重损毁。按照《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某〔2014〕28号)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东北地区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工程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15〕1091号),为实现黑龙江省新时期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切实推进黑龙江省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工作,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黑龙江省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工程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以切实改善独立工矿区基本发展条件、保障和改善矿区群众基本生活为核心,结合棚户区改造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探索切实有效的改造搬迁模式,因地制宜实施改造搬迁工程。统筹推进矿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和接续替代产业发展,对受采煤沉陷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的居民实施避险安置,集中力量突破制约矿区转型发展的瓶颈,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我省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任务,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推动形成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使改革发展成果惠及矿区人民群众。2012年9月,鸡东县人民政府曾委托第三方鸡西市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对荣某村沉陷区域进行实地勘测,结论是420栋鉴定房屋中完好房屋85栋,基本完好98栋,其余237栋均存在不同程度受损,另有67户已倒塌。2020年10月24日,市长于某涛召开鸡西市人民政府主题会议,研究鸡东县采煤沉陷区治理相关工作。2021年3月3日,市政府在《关于鸡东镇荣某村紧急避险搬迁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上批示,要依照国家、省、市领导要求保时保质保量推进工作。2021年3月,为了推进荣某村紧急避险搬迁项目开展,由鸡东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在荣某村收缴房某,期间将包括灭失房某照在内的所有荣某村房屋产权证进行收缴。本次收缴房某目的是查询档案、核实房某真伪,为建立征收档案做准备。2021年6月7日,中共鸡东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通过鸡东县紧急避险安置荣某村项目建设地址**路**小区**、鸡东煤矿铁路道口东侧地块。2021年11月10日,鸡东镇人民政府制发《鸡东县鸡东镇荣某村紧急避险安置方案》(鸡镇政发【2021】256号);2021年11月26日,鸡东镇人民政府制发《鸡东镇人民政府房屋安置决定》(鸡镇政发【2021】257号),对鸡东镇荣某村避险安置作出明确要求。2021年8月22日,鸡东县人民政府召开研究鸡东县荣某村避险安置工作专题会议。会议议定,由鸡东镇人民政府发挥主体作用,履行指挥部办公室职能,牵头抓好相关工作;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发挥专业部门作用,把握好各项工作时间节点,履行职能推进工作;鸡东县自然资源局配合鸡东镇人民政府,做好有关产权证照查验工作。2021年9月15日,鸡东镇人民政府根据鸡东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要求,制定并下发《关于成立推进荣某村避险搬迁工作指挥部的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鸡东镇人民政府、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鸡东县纪委监委、鸡东县自然资源局、鸡东县财政局、鸡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鸡东县信访局、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鸡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鸡东县林业和草原局、鸡东县司法局、鸡东县公证处等,通知规定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及工作要求。2021年9月2日制定《鸡东县鸡东镇荣某村沉陷整体搬迁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公示。2021年9月7日,荣某村举行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荣某村避险安置听证会村民代表30人。2021年9月15日,对荣某村避险安置听证会村民推荐代表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2021年9月23日在某某三楼会议室召开荣某村避险安置听证会,听证会监督单位为鸡东县信访局、鸡东县纪检委、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由鸡东县公证处进行公证,听证单位包括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鸡东县林业和草原局、鸡东镇人民政府、鸡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鸡东县财政局、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鸡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鸡东县自然资源局,参与听证人员为各单位代表和荣某村村民代表30人及部分非荣某村村民。会议结束前由村民代表对会议议题进行画票表决,并通过方案内容。2021年9月27日,在网上将修改后的《鸡东县鸡东镇荣某村避险安置方案》再次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10月12日,荣某村避险搬迁工作指挥部将《鸡东县鸡东镇荣某村避险安置方案》送达指挥部成员单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单位意见于10月14日前进行了反馈。2021年11月10日,鸡东镇人民政府根据征求意见,经鸡东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提交鸡东县委常委会审议,制定并下发《鸡东县鸡东镇荣某村避险安置方案》。方案规定:2010年12月末以前在宅基地范围内灭失的房屋有照无房不给予补偿。2021年11月24日,鸡东县政法委对荣某村避险搬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批复。2021年11月25日,鸡东县司法局出具荣某村避险安置方案合法性审核意见。2021年11月26日,鸡东镇人民政府下发《鸡东镇人民政府房屋安置决定》,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已公示的《鸡东县鸡东镇荣某村避险安置方案》执行。2021年3月,鸡东镇人民政府对荣某村村民进行避险安置摸底调查,并对房某进行收缴查档,出具产权证照收缴证明。2021年9月,鸡东镇人民政府抽调工作人员,协助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评估公司,组成多支调查组,分片对荣某村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现场调查。现存房屋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房屋查档证明,2010年后灭失房屋,由测绘公司出具2010年房屋存在证明,或查看自然资源部黑龙江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荣某村2010年遥感影像后由村委会出具房屋存在证明。经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审查档案后,由评估公司出具《补偿评估报告单》和房屋存在证明等材料,可以进行抓阄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开展抓阄程序。2021年11月10日上午在鸡东县第二中学体育馆进行第一次抓阄,现场由公证处监督,并出具公证书。抓阄确定房源后与鸡东镇人民政府签订《鸡东镇荣某村避险安置搬迁房屋安置协议书》,办理入住手续,即可领取房屋钥匙。此次避险安置工作于2021年年底结束。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鸡东镇荣某村村民委员会作为乙方于2021年7月5日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为:“为解决荣某村由于采煤沉陷,导致居民住宅严重受损问题,经县政府审批,由甲方负责筹集资金9326万元,新建484户住宅,用于安置住宅受损严重的村民,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确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搬迁后的腾空土地875亩,由甲方进行生态修复,耕地修复后,上市交易指标的收益和耕地的三十年经营权用于偿还债务的本息”。焦某江于2022年5月19日向鸡东镇人民政府信访要求进行回迁安置,鸡东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20日受理,并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鸡镇政发【2022】18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回迁安置的诉求不予支持。焦某江等26户村民向鸡东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鸡东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意见不当为由,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关于撤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决定并要求鸡东镇人民政府重新办理,限期答复。2022年9月28日,鸡东镇人民政府作出鸡镇政发【2022】30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回迁安置的诉求不予支持。焦某江等26户村民向鸡东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鸡东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关于周某等人申请复查事项的答复》,撤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该事项。涉案房屋建于1985年,产权证号为07-13-0068,产权登记人尚志华,砖瓦结构,房屋面积84平方米。焦某江于1999年购买并占有使用,其当庭自认涉案房屋于2010年灭失。自然资源部黑龙江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鸡东县荣某村2010年10月27日遥感影像图显示,涉案房屋已灭失。

原审判决认为,一、关于原告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购买涉案房屋并占有使用,被告从原告处收缴产权证照,并向原告出具了《产权证照收缴(回执)》,《产权证照收缴(回执)》中载明,原告系涉案房屋的拥有人,原告具有利害关系,符合行政诉讼所要求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二、关于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原告向被告提出信访申请要求进行回迁安置,被告两次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均被鸡东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撤销,被告未作出有效的行政行为,原告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期限。三、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履行房屋及房屋周边园田地安置补偿问题。《鸡东县鸡东镇荣某村紧急避险安置方案》第六(四).1.(4)“2010年12月末以前的房屋安置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式:①在宅基地范围内灭失的房屋有照无房不给予补偿;”本案中,被告提供的鸡东镇荣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荣某村44户灭失房屋情况说明》及自然资源部黑龙江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鸡东县荣某村2010年10月27日遥感影像图显示,涉案房屋已灭失,且原告当庭自认涉案房屋已于2010年灭失,原告不符合《鸡东县鸡东镇荣某村紧急避险安置方案》第六(四).1.(4)规定,不应当予以避险安置。鸡东镇荣某村村民委员会与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搬迁后的腾空土地875亩由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进行生态修复,本案系紧急避险安置,并非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原告主张的园田地并不在紧急避险安置范围内,其要求被告对园田地进行补偿没有依据。综上,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焦某江的诉讼请求。

焦某江上诉请求,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请求法院撤销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黑0321行初30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第一,《鸡东县鸡东镇荣某村紧急避险安置方案》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在未做充分的因果论证的前提下,盲目的将2010年12月末以前灭失的房屋排除在安置范围外,此《安置方案》有违公平公正原则,故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第二,作为本次审理中引用的《鸡东县鸡东镇荣某村紧急避险安置方案》的内容减损了上诉人的权利,案涉房屋为上诉人唯一住房,避险搬迁也应当保障上诉人的住房权利,而不是针对上诉人的房屋做出“一刀切”的决定。第三,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提起要求《履行安置职责申请书》,但被上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书面答复,其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某某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正确。鸡东县鸡东镇荣某村紧急避险安置项目是因采煤沉陷对受危害房屋进行的紧急避险安置,《鸡东县鸡东镇荣某村紧急避险安置方案》拟定后履行了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批复程序,履行了对鸡东镇人民政府房屋安置决定公告程序,《鸡东县鸡东镇荣某村紧急避险安置方案》和《鸡东镇人民政府房屋安置决定》产生的程序和内容合法。荣某村房屋是2011年开始由于煤矿采煤沉陷造成村民房屋整体沉陷,2011年之前出现部分破损房屋倒塌灭失的原因是由于房屋年久失修、房屋使用年限的限制等原因造成的个别房屋灭失,参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情况及鸡西市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依据自然资源部黑龙江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鸡东县荣某村2010年10月27日遥感影像图,在制定《鸡东县鸡东镇荣某村紧急避险安置方案》时在第六(四).1.(4)条明确规定“2010年12月末以前的房屋安置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式:①在宅基地范围内灭失的房屋有照无房不给予补偿;”。本案中上诉人主张的房屋在2010年12月末前已灭失,按照《鸡东县鸡东镇荣某村紧急避险安置方案》第六(四).1.(4)规定,不应当予以避险安置。上诉人主张的园田地答辩人并未征收,上诉人要求答辩人对园田地进行补偿没有依据。本案答辩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上诉人上诉主张不成立,上诉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2021年11月10日,某某制发鸡镇政发(2021)256号《鸡东县鸡东镇荣某村紧急避险安置方案》。2021年11月26日,某某制发鸡镇政发(2021)257号《鸡东镇人民政府房屋安置决定》。载明在宅基地范围内2010年12月末以前灭失有照无房的房屋不给予补偿。焦某江的案涉房屋就是2010年12月末以前灭失的有照无房的情况,某某按照紧急避险安置方案不予补偿,并无不当。因园田地不在紧急避险安置范围内,某某未对案涉园田地进行征收,该园田地土地性质未改变,焦某江要求对园田地进行补偿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焦某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田晶辉

审判员  于永强

审判员  陈 茜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立苹

书记员  郭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