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4)赣1024行初2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崇仁县相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崇仁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黄某,特别授权。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崇仁县相山镇人民政府未全面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要求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24年5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公益诉讼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某青、检察官助理朱某平出庭履行职务。被告崇仁县相山镇人民政府委托廖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诉称:1、确认崇仁县相山镇人民政府对**镇**村**组村民搭建鸡棚占用耕地(图斑号:3610242022092710180009、3610242022111112010382)的行为未完全履行耕地保护管理职责行为违法;2、判令崇仁县相山镇人民政府对**镇**村**组村民占用耕地搭建鸡棚的行为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恢复种植条件。事实和理由: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察职责中发现,崇仁县相山镇辖区内存在多处违法占用耕地养殖牛蛙、搭建鸡棚等问题,崇仁县相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山镇人民政府)未能全面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2023年5月26日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监察建议程序。经依法审查查明:本院在开展“守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时,发现存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1、相山镇陈坊村村民违法占用耕地58.87亩用于养殖牛蛙;2、**镇**村**组村民占用耕地1.47亩搭建鸡棚;3、**镇**村**组硬化晒场占用耕地0.57亩。2023年5月26日,本院向相山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对被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及时恢复耕作条件。同年7月25日,相山镇政府书面回复称:1、相山镇陈坊村养殖牛蛙占用耕地58.87亩,已全部整改到位,种植玉米;2、**镇**村**组占用耕地1.47亩搭建鸡棚,鸡棚尚未拆除,正在开展相关工作;3、**镇**村**组硬化晒场占用耕地0.57亩已种植玉米和红薯。2024年4月23日,本院对**镇**村**组占用耕地1.47亩搭建鸡棚一事进行跟进监督,发现案涉鸡棚仍未拆除,被占用耕地未恢复耕种。2024年5月7日至10日,本院多次前往**镇**村**组进行核查,对占用案涉耕地搭建鸡棚的宁某兵进行询问,并调取了案涉鸡棚自2022年至今的卫星遥感图片,发现案涉鸡棚建成于2022年8月至9月,且至今案涉1.47亩耕地仍处于被占用状态,鸡棚未拆除且尚在养殖鸭子,未恢复种植条件。崇仁县相山镇人民政府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十四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六款,《江西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第十项等规定,相山镇政府依法对辖区内耕地负有保护管理职责。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江西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江西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定,案涉崇仁县**镇**村**组占用耕地搭建鸡棚进行畜禽养殖,属于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十四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六款,《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第十项等规定,相山镇政府依法对辖区内耕地负有保护管理职责,在本院向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其虽按期回复,但仍未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仅进行部分整改,**镇**村**组村民搭建鸡棚占用1.47亩耕地未得到整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现场照片;2、崇检行公建【2023】15号检察建议书;3、崇仁县相山镇人民政府《关于检察院履行公益监督职责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4、崇仁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土地卫片执法违法用地明细表》;5、违法行为人宁某兵的《询问笔录》;6、崇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崇仁县**镇**村**组违法占用耕地搭建鸡棚的情况说明》;7、崇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8、崇仁县相山镇人民政府整改到位照片。被告均无异议。
被告崇仁县相山镇人民政府辩称,没有答辩意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察职责中发现崇仁县**镇辖区内存在多处违法占用耕地养殖牛蛙、搭建鸡棚等问题,崇仁县相山镇人民政府未能全面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2023年5月25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向崇仁县相山镇人民政府发出崇检行公建【2023】15号检察建议书,要求崇仁县相山镇人民政府进行整改。同年7月25日,相山镇政府书面回复称:1、相山镇陈坊村养殖牛蛙占用耕地58.87亩,已全部整改到位,种植玉米;2、**镇**村**组占用耕地1.47亩搭建鸡棚,鸡棚尚未拆除,正在开展相关工作;3、**镇**村**组硬化晒场占用耕地0.57亩已种植玉米和红薯。之后,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多次前往**镇**村**组进行核查,对占用案涉耕地搭建鸡棚的宁某兵进行询问,并调取了案涉鸡棚自2022年至今的卫星遥感图片,发现案涉鸡棚建成于2022年8月至9月,且至今案涉1.47亩耕地仍处于被占用状态,鸡棚未拆除且尚在养殖鸭子,未恢复种植条件。相山镇政府依法对辖区内耕地负有保护管理职责,在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向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仍未全面依法履行职责,**镇**村**组村民搭建鸡棚占用1.47亩耕地未得到整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于2024年5月28日拆除案涉鸡棚,本案所涉问题已整改完毕。公益诉讼起诉人也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被告崇仁县相山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其辖区内耕地负有保护管理职责。公益诉讼起诉人发现被告辖区内存在占用耕地情况并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被告虽一定程度履行了管理职责,进行部分整改,但未彻底整改,公益诉讼起诉人因此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崇仁县相山镇人民政府未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在本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崇仁县相山镇人民政府积极履行职责,拆除案涉鸡棚,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第2项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崇仁县相山镇人民政府在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对辖区内**镇**村**组违法占用耕地未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崇仁县相山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高新支行,款项:上诉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志峰
审 判 员 吴秋馨
审 判 员 刘敏伟
人民陪审员 袁嘉怡
人民陪审员 吴莉萍
人民陪审员 温仉发
人民陪审员 程敏云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