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8 0:00:00

韩某等与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4)京行终321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某某。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某暨。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

上诉人韩某某、林某因诉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延庆区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要求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4)京04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某(亦为上诉人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延庆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暴某某、冉某某,被上诉人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冯某、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23年9月20日延庆区政府作出《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韩某某、林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主要内容: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本机关针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的申请事项重新进行处理。经研究核实,《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第三项、第七项申请事项不属于村务公开范围,针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的其余六项申请事项,已责成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延庆镇政府)等相关单位重新进行办理,现答复如下:针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属于村务公开范围的六项事项,经调查核实,现存证据及调查结果未能显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自由街村(以下简称自由街村)对相关内容进行公开,故延庆镇政府于2023年9月11日责令自由街村进行公开。自由街村已于2023年9月13日将属于村务公开范围的六项事项在公开栏进行了公开,并于2023年9月1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告知可在公示期内到现场查看,同时安排专人于2023年9月15日上午9:00-11:00进行集中解释答疑。

市政府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京政复字〔2023〕127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被诉答复。

韩某某、林某在一审法院诉称,韩某某、林某在2023年9月15日按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并没有看到依法公开的相关内容,自由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由街村村委会)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可靠,六项中有四项根本就没有提及,公开的内容没有依法逐笔逐项的公开,公开的内容涉及违法。故向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2023年12月20日收到被诉复议决定。韩某某、林某特起诉,请求:1.撤销被诉复议决定;2.撤销被诉答复;3.请求延庆区政府依据法律规定限期内,对韩某某、林某提出的履职申请书所中所提诉求依职尽责履行法定职责;4.诉讼费由延庆区政府、市政府承担。审理过程中,韩某某、林某明确诉讼请求为:1.撤销被诉复议决定;2.撤销被诉答复并重新作出;3.诉讼费由延庆区政府、市政府承担。

延庆区政府在一审法院辩称,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韩某某、林某起诉或判决驳回韩某某、林某全部诉讼请求。

市政府在一审法院辩称,市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被诉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韩某某、林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1日,延庆区政府收到韩某某、林某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韩某某、林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请求延庆区政府履行以下法定职责:“1.调查核实自由街村委会对自由街公开账目数据作假,至今为止自由街村委会村务公开公布的村民征地补偿款还有一千多万,实际在2020年7月征地补偿款专户里就只有一万多了,对多次关系村民利益事项不公开,财务公开数据造假。请求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并对自由街村委会征地专用款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中涉及的一千多万征地安置补偿款进行真实完整公布。对财务公开造假追究相应的责任。2.对自由街村委会2020年7月私自转走七百八十二万元进行调查核实,公布转出原因,公布《征地补偿费支付函》,转出后完整真实的去向及相关利息,追回无理转出的七百多万,追究相应责任。3.调查核实2018年西顺城街项目未到位资金45670元并进行追回,并对相关拖欠征地补偿款追究相应责任。4.调查核实对2018年征占的自由街北靳路项目、西顺城街项目因村级财务管理无预算,安置补助费长期未分配未发放,对两个项目进行公布相关收入及支出的财务情况,并对安置补助进行专户管理,并确定公布农村村民转为非农村村民的人员。5.调查核实自由街村委会2007年至今的京政地〔2007〕263号、京政地〔2009〕381号、京政地〔2017〕22号三块征地补偿安置款去向并进行完整的公布,特别是对没有公布的征地补偿款总计700万元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核实30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所在地进行公布或两千多万征地补偿款去向进行公布。6.确定并公布京政地〔2007〕263号、京政地〔2009〕381号、京政地〔2017〕22号三块征地农村村民转为非农村村民的人员,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合法的安置,对违法使用的安置资金人员追究责任。7.调查核实京政地〔2007〕263号、京政地〔2009〕381号、京政地〔2017〕22号三块征地不按法律规定多次被延庆镇政府截留自由街征地补偿款,最久长达两年半的违法行为追责并追讨利息。8.调查核实2020年12月自由街村委会财务公开中缺少的30万元去向情况。”

延庆区政府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关于对韩某某、林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第一次《答复意见》),主要内容为:1.关于延庆镇自由街村财务公开相关问题。经调查,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自由街村委会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公开,并未发现造假等情况。鉴于申请人再次申请公开,延庆镇政府于2023年5月4日向自由街村委会下发通知书,责令自由街村委会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涉及的八项事项,再次向韩某某、林某进行公开并做好解释工作。据了解,自由街村委会分别于5月5日、5月15日再次向韩某某、林某公开相关事项并作出解释。2.关于延庆镇自由街征地项目农转非人员安置情况相关问题。经调查,旧村连片改造项目(征地批复:京政地〔2007〕263号)和县医院扩建项目(征地批复:京政地〔2009〕381号),于2009年10月9日经自由街村村民大会签字表决同意,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不进行人员安置,故未确定人员安置名单;延庆新城03街区项目(征地批复:京政地〔2017〕22号),未进行人员安置,未确定人员安置名单,账内未涉及安置费支出。韩某某、林某对第一次《答复意见》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理,市政府于2023年8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京政复字〔2023〕700号),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第一次《答复意见》。2023年8月15日,延庆区政府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京政复字〔2023〕700号)。2023年9月7日,延庆镇政府向自由街村委会下发《关于协助调查村务公开事项的函》,要求该村协助调查。同日,延庆镇政府对自由街村委会工作人员康秋立、王平、王继来分别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23年9月11日,自由街村委会向延庆镇政府回函称,申请事项涉及收入支出情况均进行公开;涉及人员安置的,因未进行人员安置,故未进行公开。同时一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同日,延庆镇政府向自由街村委会作出《责令公开通知书》认定,根据该村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已对申请事项进行了公开,要求该村通过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并通知韩某某、林某前往查阅。自由街村委会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通知》告知韩某某、林某,就其六项申请事项,该村于9月13日至10月9日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并于2023年9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告知韩某某、林某可在公示期内到现场查看,同时安排专人于2023年9月15日上午9:00-11:00进行集中解释答疑。2023年9月20日,延庆区政府作出被诉答复并送达当事人。

2023年9月25日,市政府收到韩某某、林某以邮寄方式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市政府依法受理复议申请。市政府于2023年9月28日向延庆区政府发送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延庆区政府按期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因案情复杂,市政府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市政府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韩某某、林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延庆区政府具有依韩某某、林某的申请对其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在查明自由街村委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依法责令自由街村委会公布相关村务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具有对韩某某、林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关于韩某某、林某第三项、第七项申请事项的处理。韩某某、林某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提出了八项申请事项,其中第三项申请事项为“调查核实2018年西顺城街项目未到位资金45670元并进行追回,并对相关拖欠征地补偿款追究相应责任”;第七项申请事项为“调查核实京政地〔2007〕263号、京政地〔2009〕381号、京政地〔2017〕22号三块征地不按法律规定多次被延庆镇政府截留自由街征地补偿款,最久长达两年半的违法行为追责并追讨利息”。在上述申请事项中,韩某某、林某请求延庆区政府对相关项目未到位资金进行追回、追究拖欠征地补偿款责任、追究延庆镇政府截留征地补偿款责任并追讨利息。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延庆区政府具有对此类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法定职责,延庆区政府据此认为上述两项申请事项不属于村务公开范围,该认定并无不妥。

关于韩某某、林某其他六项申请事项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反映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应对村民委员会是否存在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其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该条款已明确规定接到村民反映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有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调查核实的范围包括村民委员会是否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以及公布的事项是否真实。本案中,针对韩某某、林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提到的其他六项申请事项,延庆区政府责成延庆镇政府进行了调查核实,延庆镇政府责令自由街村委会就相关信息重新进行公开。自由街村委会于2023年9月13日在村公开栏对有关村务事项进行了公开,同时安排专人于2023年9月15日上午9:00-11:00进行集中解释答疑,林某亦到场参加了集中解释答疑。至此,延庆区政府已对韩某某、林某申请公开的村务事项逐项进行了落实,已针对韩某某、林某提出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公布范围及已公布情况履行了相应职责,所作被诉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应予支持。市政府收到韩某某、林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进行送达,其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

另,一审法院同意被诉复议决定“本机关认为”部分中有关村务公开监督工作的意见,不再赘述。

综上,韩某某、林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韩某某、林某的诉讼请求。

韩某某、林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违法,市政府、延庆区政府提交的证据都不能说明其申请公开的村务事项已逐项进行了落实等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求。

一审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以及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期间,韩某某、林某提交了《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林书魁<履职申请书>的答复意见》等材料,因上述材料与本案被诉的延庆区政府接到村务公开申请后履行处理职责的合法性审查明显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延庆区政府具有依韩某某、林某的申请对其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在查明自由街村委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依法责令自由街村委会公布相关村务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政府具有对韩某某、林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关于韩某某、林某申请村务的第三项、第七项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延庆区政府具有对上述两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法定职责,延庆区政府认为上述两项申请事项不属于村务公开范围。韩某某、林某对该认定亦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反映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应对村民委员会是否存在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其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本案中,针对韩某某、林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提到的其他六项申请事项,延庆区政府责成延庆镇政府进行了调查核实,延庆镇政府责令自由街村委会就相关信息重新进行公开。自由街村委会在村公开栏对有关村务事项进行了公开,同时安排专人进行集中解释答疑,林某亦到场参加了集中解释答疑。至此,延庆区政府已对韩某某、林某申请公开的其他六项村务事项逐项进行了落实,履行了相应职责。据此,延庆区政府所作被诉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市政府收到韩某某、林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进行送达,其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

综上,韩某某、林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韩某某、林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章坚强

员 支小龙

员 周凯贺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钰杰

员 杨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