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10 0:00:00

吕某、卢某等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浙07行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市人民政府。

上诉人吕某、卢某为与被上诉人某镇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3)浙0784行初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23年7月18日,吕某、卢某向被告某镇人民政府提交《某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1.申请公开某村的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2018年、2023年)、农房改造平面布置图、整村建筑规划设计图纸、景观设计图纸、农村发展规划、农村文化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材料等文件;2.申请公开浙江省某村文化中心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模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总图、平面布置图、用地批准文件;3.农村住房改造工程实施细则;4.申请公开某镇的乡镇规划文件。

2023年8月9日,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作出公复〔2023〕X号《某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二原告,告知二原告:你们申请的1、2、3项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该信息应存放于某村,可到某村查询。你们申请公开的某镇的乡镇规划文件,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请你们于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25日(工作日)期间对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查阅。

吕某、卢某不服该答复书,向被告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某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2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10月19日,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金永政复〔2023〕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某镇人民政府向吕某、卢某作出的公复〔2023〕X号《某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邮寄方式向二原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吕某、卢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遂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关于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作为政府信息保管单位,应对原告的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回复说明。

本案中,被告在2023年7月20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原告的申请进行了查询、检索,于2023年8月9日作出公复〔2023〕X号《某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保存有的政府信息某镇的乡镇规划文件进行公开,并通知二原告可到现场进行查阅,对经检索未能找到的信息,告知二原告信息不存在。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金永政复〔2023〕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综上,二原告认为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应当保存有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吕某、卢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某、卢某负担。

吕某、卢某上诉称,原审判决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作为镇政府负责编制镇规划、村庄规划,且村庄内的相关建设亦由被上诉人镇政府进行审核核发相应的规划许可证。上诉人提供的有关某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的某镇人民政府内设机构村镇建设办公室的介绍亦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某镇人民政府制作保存了上诉人所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其次,被上诉人未依法公开上诉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违法,某市人民政府在未审查清楚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上诉人某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答复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上诉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某镇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驳回上诉人吕某、卢某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关于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上诉人的申请,某镇人民政府对有关信息进行了检索,根据检索结果,就未检索到的相关信息,向上诉人答复相关信息不存在,并积极协助上诉人到信息存放处永康市某村进行现场查阅;就其中检索到的信息,在答复书中告知了上诉人提供现场查阅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为此,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某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针对二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某镇人民政府经检索后对保存的信息予以公开,对未检索到的信息告知二上诉人不存在,相关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某市人民政府受理二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此外,根据另案(金永政复〔2023〕XXX号)查明的事实,某村属集镇控规覆盖类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因此某镇人民政府告知二上诉人未检索到其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符合实际情况。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卢某与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陈某的微信聊天截图一张,证明被上诉人某镇人民政府制作保存了上诉人所申请公开的相关规划审批材料。

某镇人民政府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经过检索确实没有上诉人申请的相关信息,相关信息保存在村委会,某镇人民政府积极协助上诉人查询到了其申请的相关信息,答复书也已经明确信息在村委会及查阅方式。某市人民政府质证意见:同意某镇人民政府的质证意见,针对上诉人提交的聊天记录,其内容在行政复议听证过程中副镇长也明确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只是商讨过程,存于村委会的规划本,村里负责人也将本子带给上诉人看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反映出某镇人民政府保存了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相关规划审批材料,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以信息有记录、保存为前提。本案中,被上诉人某镇人民政府通过管理平台等方式检索,将检索到的信息予以公开,未检索到的信息告知信息不存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上诉人主张某镇人民政府保存有其申请公开的规划审批材料,并未提供充分依据。某市人民政府据此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亦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吕某、卢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陈庭会
      张淑英
      

二四年七月十日

  叶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