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4)粤15行终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女,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涛,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系上诉人林某的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丰市甲子镇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陆丰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亮,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刘某,该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余灿健,广东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某诉被上诉人陆丰市甲子镇人民政府(下称甲子镇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建筑职责一案,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粤1521行初42号行政裁定,林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2023)粤15行终72号行政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2023)粤1521行初92号行政判决,林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涛,被上诉人甲子镇政府的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刘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余灿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4日,夏某涛向甲子镇政府所属部门规建办邮寄《违法建设举报信》,被举报人为甲子镇郭氏宗亲理事会代表人郭某初,举报事项为**镇**社区**街**号前面间二层楼房郭氏理事会址,是一处欺街占道的违法建筑,且妨碍相邻权利人正常通行,请求予以整改或者拆除该建筑物;次日,甲子镇政府收到该《违法建设举报信》。2022年2月28日,甲子镇政府作出《关于夏某涛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夏某涛于2022年1月18日通过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郭氏宗亲理事会代表人郭某初在**镇**社区**街**号前间违建,对其生活和楼房造成影响,要求处理。甲子镇政府受理后经调查,夏某涛反映的房屋是民改期间人民政府分给三户五保户居住,一连三间,其中李某媳妇林某(夏某涛之母)阄受得里面第三间建设居住管业使用。前面两间房屋几经转手后由郭某初等人购买,作为郭氏宗亲理事会会址,并建设成两层楼房,主体长10.5米,宽3.8米,共建筑面积为39.9平方米(包括墙体),北畔巷子通道90公分,楼房主体延伸出长0.88米的滴水临脚和脚踏台阶,杉厘街其他住户也有铺设临脚台阶,属当地民屋的一种建筑风格。因此,调查结论为,1.夏某涛家楼房居内面间,前面为郭氏理事会楼房,均属元高社区杉厘街52号老旧房改建;2.郭氏理事会楼房前面临街墙位按老墙位改建,楼房主体按契约面积范围内建设,郭氏理事会楼房地基比内面间夏某涛家地面水平线低2寸;3.郭氏理事会楼房主体延伸出长0.88米的滴水临脚和脚踏台阶,延伸出的临脚与同街其他住户临脚基本平行。甲子镇政府未将该答复意见送达给夏某涛及林某。2022年5月17日,夏某涛以甲子镇政府对其举报逾期不予答复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5月24日,林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参加共同诉讼,并表示其知情并同意夏某涛所进行的案涉事项的投诉举报活动。2022年9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2022)粤1521行初93号行政判决,认为夏某涛与甲子镇政府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责令甲子镇政府对林某于2022年1月24日提出的投诉举报申请作出行政处理,并驳回夏某涛的起诉。夏某涛不服上述行政判决,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2月15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5行终15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2月6日,甲子镇政府作出《关于夏某涛(林某)举报违法建设情况的回复意见书》,调查结论与其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的《关于夏某涛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基本一致。2023年4月6日,林某因不服该回复意见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6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2023)粤1521行初42号行政裁定,驳回林某的起诉。林某不服上述裁定,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0月24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15行终72号行政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3)粤1521行初42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另查明,林某所举报的案涉建筑物及土地系有关政府分配给案外人麦某招、麦某及林某三户五保户使用,是三人共同所有,并提供三人私下拟写的《阄受厝屋基地契约》作为权属依据,该契约约定厝屋基地一块长17.5米,宽4.8米,一连三间,分别由三人各自建设管业居住,其中最内一间由林某阄受得;并提供《杉厘街**号**户五保户继承人权属范围界址图》予以说明,该图载明第一间房屋斗内长4米,第二、三间斗内长分别为3.9米,三间均宽3.7米,通道为0.9米。案外人甲子镇郭氏宗亲理事会代表人郭某初受让前二间房屋后,于2020年间重建为二层楼房。在一审庭审上,甲子镇政府陈述林某所举报的案涉建筑物建设时没有取得规划许可,但由于该建筑物所处区域属于城镇规划区,甲子镇政府没有查处的职权。
再查明,2023年7月13日、2023年8月7日,甲子镇政府分别向案外人郭某初、方某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8月11日,甲子镇政府向陆丰市自然资源局移送《关于移交违建线索的函》,该函主要载明案涉建筑物位于**镇**社区**街**号前两间,在城镇规划区域内。经调查该建筑物并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建设规划手续。对照汕尾市执法事项下放清单,甲子镇政府尚未获得对此类违建物进行查处的职权或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该违建问题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现将相关线索材料一并移交陆丰市自然资源局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林某依照法律规定向甲子镇政府提出举报,甲子镇政府作为案涉被举报建筑的属地乡镇政府,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具有作出认定及处理的职权,在收到举报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或答复,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应受理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发现自己没有相应职权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将相关举报转有权处理机关。评价行政机关是否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行政机关的不适当履行,即瑕疵履行,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不作为。甲子镇政府作出案涉答复仅就被举报建筑的现状描述,但未查明案涉建筑物所位于的规划区域,属于城、镇规划区还是乡、村规划区,并未就甲子镇政府是否具有处理的职权作出判断,并针对是否有职权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属于不适当履行职责,该答复依法应予以撤销并对案涉举报重新作出处理。但鉴于在诉讼过程中,甲子镇政府已将有关线索及材料移交陆丰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处理,属于甲子镇政府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现责令甲子镇政府重新作出已无意义,应确认甲子镇政府作出案涉答复违法,并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一、确认被告陆丰市甲子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6日作出的《关于夏某涛(林某)举报违法建设情况的回复意见书》违法;二、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陆丰市甲子镇人民政府负担。
上诉人林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案涉楼房位于**镇**社区**街**号,林某家庭的居所前面。2019年底,郭某初等族人购得二间破旧瓦房,林某并不知情。2020年中旬,郭某初未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许可证,便私自搭建成二层楼房作为其宗族理事会所,与林某一家矛盾纠纷不断。林某的家庭居所本就不宽敞,案涉违法建设行为更增加许多生活不适、不便,林某一家的居住生活质量大幅下降,且具持续性。从违法建设行为开始及过程中,林某以其违法建设存在欺街占道以及建成后的楼房造成林某生活诸多不便事实,向甲子镇政府综治办提出投诉举报,并通过走访、邮寄信件等方式投诉举报至各级信访机关。直至**楼房完全竣工,林某的诉求仍无法解决。其中,汕尾市信访局转办甲子镇政府关于信访事项向信访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中第2项明确案涉**层**楼房属于郭氏理事会年久失修破旧房改造。该地土地性质是建设用地,不属于农村“两违”范围,也不属于卫片执法图斑点;第6项反而诋毁林某早年建设的楼房占用人行通道90公分。2022年1月24日,林某及夏某涛向甲子镇政府所属部门规建办邮寄《违法建设举报信》,逾期不见回复。生效的(2022)粤1521行初93号行政判决责令甲子镇政府对林某提出的投诉举报申请作出行政处理。案涉《关于夏某涛(林某)举报违法建设情况的回复意见书》系上述行政判决生效后甲子镇政府向林某作出的答复,调查结论与国家信访局转办甲子镇政府调处后向信访人作出的答复意见基本一致。甲子镇政府未针对《违法建设举报信》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处,仅作出对被举报建筑物的现状描述。林某不服该答复内容,遂提起此次行政诉讼。期间,甲子镇政府向林某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作出要查清林某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镇**社区**街**号内第一间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林某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而邮寄《违法建设举报信》,甲子镇政府具有处理投诉职责,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林某具有利害关系。现在邻里矛盾不断激化,且林某多次起诉甲子镇政府,甲子镇政府败诉后才将有关线索及材料移交上一级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改变了之前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改变后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并未依法送达给林某,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甲子镇政府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案涉违法建筑物位于甲子镇政府辖区范围内,甲子镇政府对于林某向各级信访机关提出的投诉请求,均向林某作出歪曲事实、弄虚作假的答复。生效的(2022)粤1521行初93号行政判决亦责令甲子镇政府对林某提出的投诉举报申请作出行政处理。甲子镇政府多次弄虚作假并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损害林某合法权益,还涉嫌构成渎职犯罪。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责令甲子镇政府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对案涉楼房限期作出予以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甲子镇政府承担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甲子镇政府辩称,被举报的建筑位于城镇建设规划范围内,对照汕尾市执法事项下放清单,甲子镇政府作为镇一级政府尚未获得对此类违建物进行查处的职权或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该违建问题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即陆丰市自然资源局处理。针对林某举报的建筑物的违建情况,甲子镇政府已通知相关人员协助调查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已于2023年8月11日将该线索和相关材料整理移交至陆丰市自然资源局处理。甲子镇政府不存在不履行查处违建职责的行为,且无职权对案涉楼房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请求驳回林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案件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甲子镇政府是否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根据在案证据,林某向甲子镇政府举报案涉建筑物属违法建筑,请求予以整改或者拆除。甲子镇政府针对林某的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意见仅描述案涉建筑物的现状,未查明建筑物所位于的规划区域等,属于不适当履行职责,但甲子镇政府在诉讼过程中已对案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认为案涉建筑物位于城镇规划区域内及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建设规划手续,将相关线索及材料主动移交陆丰市自然资源局处理,应视为甲子镇政府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回复意见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没有实际意义。因此,一审判决确认甲子镇政府作出的案涉回复意见违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林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林某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淑娟
审 判 员 麦莉美
审 判 员 林逢春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舒磊
书 记 员 许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