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最高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审结时间】:2024/6/11 0:00:00

王某、常某妨害公务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4)最高法刑申13号

王贵鱼、常巧英:

你们因妨害公务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08)魏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和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邯市刑终字第00250号刑事裁定、(2011)邯市刑监字第40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刑监字第48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你们没有阻拦、辱骂公安人员,也没有扣押公安机关的车辆及协勤人员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你们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有侦查机关出具的现场将王贵鱼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证明材料、证人常某林、常某臣及现场多名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证实你们伙同他人阻挠公安人员执行公务,辱骂公安人员并扣留公安机关的车辆及协勤人员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你们在侦查期间亦曾供认,足以认定。你们所提没有阻拦、辱骂公安人员,也没有扣押公安机关的车辆及协勤人员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们所提本案系因常巧英长期进京上访而惹恼魏县有关领导,魏县公安局故意制造妨害公务假案的申诉理由,经审查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本案系在公安人员到常金福家调查常金福的捷达牌轿车是否为盗窃所得,依法正常执行公务期间突发的案件,并非系公安机关有意为之,你们所提的该申诉理由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不足采信。

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驳回你们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