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07刑更132号
罪犯韩某某,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皖122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1年7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韩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奖励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29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查慧凌
审判员 程国际
审判员 丁慧萍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闵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