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5/31 0:00:00

韩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7刑更132号

罪犯韩某某,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皖122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1年7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韩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奖励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29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查慧凌

审判员  程国际

审判员  丁慧萍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闵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