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颖上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4/7/2 0:00:00

陶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更6号

罪犯陶梅,女,1992年2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住阜阳市颍州区。

2024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24)皖1202刑初50号刑事判决,因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陶梅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陶梅于2024年6月4日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陶梅于2024年5月26日生育一女婴,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陶梅暂予监外执行三个月,期限自2024年7月2日起至2024年10月1日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