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4)皖1202刑更6号
罪犯陶梅,女,1992年2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住阜阳市颍州区。
2024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24)皖1202刑初50号刑事判决,因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陶梅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陶梅于2024年6月4日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陶梅于2024年5月26日生育一女婴,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陶梅暂予监外执行三个月,期限自2024年7月2日起至2024年10月1日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