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4/4/10 0:00:00

沈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太湖县人民法院

2024)皖0825刑更1号

罪犯沈娟,绰号“华侨”,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太湖县。

2023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23)皖0825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沈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罪犯沈娟于2024年1月16日以其患宫颈癌安庆市看守所不予收押为由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沈娟经本院依法委托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法医学诊断审核意见:根据病史记载、临床症状及医学诊断,罪犯沈娟诊断结论为宫颈癌术后、HPV58感染。此次检查未见宫颈癌复发、转移的临床体征,影像学、免疫学检查均正常。据此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法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罪犯沈娟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沈娟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