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4/4/9 0:00:00

杜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2024)皖1125刑更11号

被告人杜宗保,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人杜宗保曾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12月3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罚款18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3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2023)皖1125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宗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经查:2023年12月20日,罪犯杜宗保以其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委托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杜宗保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组织诊断鉴定,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处委托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进行医学检查诊断。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断意见为:罪犯杜宗保为高血压3级(高危)、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高甘油三酯血症。2024年3月13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皖11法审24号关于对杜宗保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组织诊断意见书。专家组合议意见为:根据病历资料及本次医学诊断时的检查情况、诊断意见,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被审核人杜宗保所患高血压病,未达到很高危程度,现有资料也不能证明其经过治疗,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规定的“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条件;其所患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未达到“严重心率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onT表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的严重程度;其所申请的患有冠心病,本次医学检查未予确诊。综上所述,被审核人杜宗保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杜宗保收监执行。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