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审结时间】:2024/7/29 0:00:00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退 还 诉 讼 费 用 通 知 书
(2024)陕0422民初1015号
陕西新金川物资有限公司:
陕西新金川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佰士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应当退还案件受理费1115元。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领取。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张 维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瞿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