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4/7/2 0:00:00

王某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浙0302刑更31号

罪犯王某某,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23年11月28日、2024年3月7日分别被取保候审。

2024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24)浙0302刑初496号刑事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罪犯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王某某于2024年4月17日经鹿城区人民医院病情诊断,结论为:1.高血压3级(204/108mmHg、192/106mmHg、186/100mmHg,伴尿微量白蛋白比肌酐升高)很高危,并双侧颈动脉斑块形成;2.慢性肾功能不全CKD5期,移植肾功能衰竭,维持血液透析状态;3.2型糖尿病;4.高甘油三酯血症,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罪犯王某某居住地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对王某某进行社区调查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王某某在该辖区适用社区矫正。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出具公函,表示对罪犯王某某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意见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病情严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不定期)。

 

二O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