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浙1082刑更19号
罪犯项美君,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2023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月6日转为监视居住,2024年3月11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后因看守所不予收押于同日转为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2024)浙1082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项美君犯诈骗罪,判处罪犯项美君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现罪犯项美君以其患有重大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罪犯项美君诊断为宫颈鳞癌ⅢC1期术后、其目前子宫恶性肿瘤维持化疗中,处于非临床治愈期,其目前情况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项美君暂予监外执行。确定执行地为浙江省临海市。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