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4/5/29 0:00:00

姚某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收监执行决定书

                              2024)浙0225刑更5

  罪犯姚杏琴,女,19843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109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3328日本院作出了(2023)浙0225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罪犯姚杏琴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202368日,因罪犯姚杏琴系怀孕的妊娠妇女,本院作出(2023)浙0225刑更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姚杏琴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姚杏琴的居住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浙江省海曙区司法局以罪犯姚杏琴哺乳期已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为由,提请将罪犯姚杏琴收监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罪犯姚杏琴于2023529日生育一女,2024528日哺乳期已满,且经检查尚未重新怀孕,符合羁押条件。故罪犯姚杏琴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消失,但刑期未满,依法应予以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姚杏琴收监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