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浙1081刑更17号
罪犯郭某某,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讷河市西南街二委大庆开发楼 1号楼2单元601室。因本案于2023年10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
2024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24)浙1081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罪犯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4年5月17日,罪犯郭某某以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郭某某经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认为其妊娠状态诊断明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依法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亦建议对罪犯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罪犯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事项进行公示。综上,罪犯郭某某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由黑龙江省讷河市司法局对罪犯郭某某执行社区矫正。
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5月28日起至分娩或妊娠终止之日止。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