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4/5/27 0:00:00

郭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浙1081刑更17号

罪犯郭某某,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讷河市西南街二委大庆开发楼 1号楼2单元601室。因本案于2023年10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

2024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24)浙1081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罪犯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4年5月17日,罪犯郭某某以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郭某某经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认为其妊娠状态诊断明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依法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亦建议对罪犯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罪犯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事项进行公示。综上,罪犯郭某某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由黑龙江省讷河市司法局对罪犯郭某某执行社区矫正。

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5月28日起至分娩或妊娠终止之日止。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