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破产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4/5/21 0:00:00

赵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浙0683刑更7号

罪犯赵义正,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嵊州市。

2024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23)浙0683刑初5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义正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赔偿损失,案件现已生效。在对赵义正的收监执行过程中,嵊州市看守所以赵义正患有肝门部胆管癌为由对其未予收押,并向本院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赵义正以其患有肝门部胆管癌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委托诊断,嵊州市人民医院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病情诊断书,认为罪犯赵义正肝门部胆管癌术后、肝硬化、左侧肾上腺转移性肿瘤考虑,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标准。

本院已征求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未发现不宜采纳嵊州市人民医院病情诊断意见的情形。经公示,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将罪犯赵义正暂予监外执行提出异议。罪犯赵义正的妻子钱财花为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赵义正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赵义正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浙江省嵊州市司法局负责执行。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