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由】: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裁判时间】:2024/5/10 0:00:00

叶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浙 江 省 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浙0411刑更11号

  罪犯1,女,199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

  2024年4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24)浙0411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罪犯1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罪犯1系哺乳期妇女,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1于2023年12月9日生育一女,现系哺乳期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1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