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嵊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浙0683刑更5号
罪犯林亨潮,男,1968年4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2024年3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23)浙0683刑初65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林亨潮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件生效后,嵊州市看守所以罪犯林亨潮患有严重心血管疾病为由未予收押,并向本院建议对林亨潮暂予监外执行。嵊州市人民医院已对罪犯林亨潮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标准进行诊断,并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病情诊断书,认为罪犯林亨潮患有高血压3级,很高危,合并糖尿病,并发房颤,EF保留心功能不全,有动脉粥样硬化等靶器官损害,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标准。
本院已征求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未发现不宜采纳嵊州市人民医院病情诊断意见的情形。经公示,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将罪犯林亨潮暂予监外执行提出异议。罪犯林亨潮的妻子陈琳英为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林亨潮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林亨潮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司法局负责执行。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