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4)浙0683刑更6号
罪犯何媛媛,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嵊州市。
罪犯何媛媛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2024)浙068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何媛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案件现已生效,在收监执行过程中,罪犯何媛媛以其系哺乳期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何媛媛于2023年5月17日产下一子钱某某,仍处于哺乳期。经公示,没有其他个人或组织对何媛媛暂予监外执行提出异议。罪犯何媛媛前夫,钱某某之生父钱某某愿意作为保证人,承诺将严格履行管束和教育法定义务。本院已征求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何媛媛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综上,罪犯何媛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何媛媛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何媛媛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嵊州市司法局负责执行。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