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最高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商标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4/7 0:00:00

上海某公司、江苏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4)最高法民申1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保,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云。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燕。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锦。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再审申请人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江西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上海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己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苏民终1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确定的判赔数额过高,远高于同类案件,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判决关于某丙公司第21997629号“**奇”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知名度及涉案游戏运营情况等事实的认定存在瑕疵。综上,某甲公司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某乙公司提交意见称,1.一、二审判决关于某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某丁公司财产独立的事实认定错误。2.一、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综上,同意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为: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丙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某甲公司、某丁公司、某戊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本案亦无可参照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某丙公司为推广涉案游戏支出的费用,某甲公司、某丁公司、某戊公司侵权故意及侵权情节以及某丙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某甲公司、某丁公司、某戊公司赔偿某丙公司经济损失280万元以及律师费、公证费、保全担保费共计115780元,并无明显不当,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亦无不妥。某甲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到的相关事实及理由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认定,法院在其他案件中确定的赔偿数额亦不当然成为本案的依据,故某甲公司的相关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二审判决根据在案证据查明涉案商标及游戏的相关事实并无不当,某甲公司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某乙公司虽然提出一、二审判决对其与某丁公司财产是否独立的事实认定错误的意见,但鉴于其并未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对该事由不予评述。

综上,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长  晏 景

员  李 丽

员  戴怡婷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曹佳音

员  韩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