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4/4/23 0:00:00

柯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浙0382刑更27号

罪犯柯兴国,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6年5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12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2月27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24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24)浙0382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以柯兴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判决已于2024年4月8日生效。

经查,罪犯柯兴国患有高血压3级、空腹血糖受损、颈动脉硬化、高脂血症、肝功能不全,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柯兴国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时间从罪犯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之日起计算。)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