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浙0382刑更2号
罪犯屠昌忠,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2022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同日被监视居住。
2023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23)浙0382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以屠昌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于2023年12月30日生效。
经查,罪犯屠昌忠经乐清市人民医院诊断,结论为:1.扩张型心肌病,心功能3级;2.心率失常:阵发性心房扑动,阵发性心房颤动,多源室性期前收缩,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1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屠昌忠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时间从罪犯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被羁押二日)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