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临 海 市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浙1082刑更15号
罪犯鲍芸,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2023年7月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23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转取保候审。2024年3月22日,对罪犯鲍芸执行羁押。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2023)浙10刑终4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鲍芸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鲍芸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本院委托医学鉴定及依法审查后,诊断为:妊娠状态。
因罪犯鲍芸处于妊娠状态,故目前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鲍芸暂予监外执行(自2024年4月14日起至妊娠中止或分娩后哺乳期(一年)结束之日止)。确定执行地为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二○二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