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申25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厨之道某某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涵,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厨之道某某高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被诉侵权产品的证据包括有一层辐条盘的产品图片,对此二审法院没有审理错误。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一层辐条盘的技术特征,适用法律错误。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另外,二审判决认定某某公司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限缩性意思表示,对相关证据未予质证,程序违法。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某某公司在涉案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中出具过答复意见,阐明了涉案专利所述“中心盘”是一个盘,只能设置一层辐条,且相较于多层辐条的现有技术,单层辐条结构可以达到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某某公司通过前述意见陈述放弃了多层辐条的技术方案。一审庭审中,某某公司和上海某某公司均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有两个中心盘,设置有两层辐条,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某某公司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在二审庭审中,某某公司对上海某某公司提交的涉案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中的相关答复意见进行了质证,其二审程序违法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厨之道某某高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佟 姝
审 判 员 马秀荣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海珠
书 记 员 杨钰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