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2执1330号之十
罪犯:张海花,女,汉族,1961年2月生,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原系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校长、*委书记,现羁押于陕西省女子监狱。
本院在执行张海花贪污罪、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422刑初147号刑事判决,责令罪犯张海花缴纳罚金605000元,但罪犯张海花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罪犯张海花名下网络资金及储蓄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林长江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秦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