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5/8 0:00:00

张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三原县人民法院

2022)陕0422执1330号之十

罪犯:张海花,女,汉族,1961年2月生,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原系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校长、*委书记,现羁押于陕西省女子监狱。

本院在执行张海花贪污罪、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422刑初147号刑事判决,责令罪犯张海花缴纳罚金605000元,但罪犯张海花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罪犯张海花名下网络资金及储蓄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林长江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秦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