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4/25 0:00:00

杜某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2024)陕0324刑他25号

罪犯杜一凡,男,200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地和住所地均为扶风县。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6月1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22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22年9月29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9月27日被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2024)陕0324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杜一凡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被告人杜一凡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本院(2024)陕0324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于2024年4月23日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现对杜一凡刑期裁定如下:

罪犯杜一凡刑期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止(先行羁押42日已折抵刑期42日)。

审判员  张拴恩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