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2 0:00:00

冯某某和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君,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谈某某,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7)甘0123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婚生女冯若棋由冯某某抚养,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谈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谈某某阻挠行使探望权,一审判决并未考虑孩子的陈述意见以及冯某某有固定收入的情况,违背法律规定,未考虑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环境作出对孩子成长不利的判决,应当予以变更。

一审被告辩称

谈某某辩称,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了约定并经法院确认,应当予以遵守,不存在阻挠探望孩子的事实,离婚诉讼中冯某某对孩子到甘肃国际陇大学校上学是明知的,反而是冯某某为逃避支付每月1000元抚养费的义务,多次进行骚扰,又在离婚调解的第二天又通过诉讼变更抚养权。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能力抚养孩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冯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婚生女冯若棋由冯某某抚养,谈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育费6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5日冯某某起诉与谈某某离婚,2017年9月27日,榆中县法院作出(2017)甘0123民初224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孩子冯若棋、冯若尧由谈某某直接抚养,该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孩子冯若棋出生于2008年1月21日,尚未满10周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冯某某、谈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冯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再次就子女抚养权起诉,是对调解协议的反悔,没有法律依据,其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冯某某要求变更孩子冯若棋的抚养关系,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本人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谈某某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成长,其提供的孩子证言由于孩子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陈述不能作为认定抚养权变更的依据。冯某某诉称谈某某拒绝其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该理由不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冯某某可就子女探望权行使与被告协商解决或申请强制执行。综上所述,冯某某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驳回冯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冯某某承担。

二审中,冯某某提交其与冯若棋近期电话录音一份,经当庭播放,谈某某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录音内容存在被诱导的情形,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谈某某提交冯若棋书面陈述一份、一段手机视频,证明冯若棋愿意跟随母亲生活而不愿意跟随父亲生活的意见,冯某某质证后亦认为存在被谈某某诱导情形,不予认可。经法庭核实,上述证据虽系当事人从婚生女孩冯若棋处收集,但证据形成时冯若棋尚不满10周岁,虽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判断,但夹在父母离婚诉讼及抚养权之诉争中,出现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亦属正常现象。因此,孩子陈述不能作为确定抚养权承担的唯一因素,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从是否有利于孩子健康、学习、成长等综合因素考虑抚养权归属,上述证据缺乏与案件的关联性,对证据效力不予认可。

对二审中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冯某某起诉变更子女抚养权是否存在法定变更情形。

本案中,在冯某某与谈某某的离婚诉讼中,双方于2017年9月27日达成离婚协议并经法院确认业已生效,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调解书第二项内容为:孩子冯若棋、冯若尧由谈某某直接抚养,冯某某享有探望权,冯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经审查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对离婚后孩子抚养问题具体协商并经法院确认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而仅不到一个月,冯某某又以谈某某变更孩子就学学校、拒绝行使探望权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经审查在离婚诉讼中冯若棋已经就学于甘肃陇大国际学校四年级,现学习生活环境相对稳定,再次改变对孩子并无益处。探望权的行使应由双方当事人本着最大程度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妥善处理,对此一审判决适当。

综上所述,冯某某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应当从离婚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正确处理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抚养等问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冯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伟东

代理审判员谷元元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和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