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324刑他19号
罪犯冯浩元,男,200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技校学生,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扶风县。2022年11月1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9月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武功县公安局将案件移交扶风县公安局。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4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2023)陕0324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浩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收缴在案的违法所得2900元依法上缴国库。本院(2023)陕0324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于2024年2月6日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现对冯浩元刑期裁定如下:
罪犯冯浩元刑期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先行羁押28日折抵刑期28日)。
审判员 张拴恩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