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324刑他18号
罪犯李浩,男,199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2022年7月2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1月10日被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作出(2024)陕0324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李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已缴纳)。本院(2024)陕0324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于2024年3月30日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现对李浩刑期裁定如下:
罪犯李浩刑期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
审判员 张拴恩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