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最高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4/22 0:00:00

济南某公司、山东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4)最高法民申7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沙某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超,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某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华。

再审申请人济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终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1.在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合同后,某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汉化服务,并且在汉化服务过程中,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某甲公司按照某乙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并最终向其交付了汉化服务成果。二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未能完成汉化服务错误。2.某乙公司系由于自身的原因不能使用汉化服务成果,与某甲公司无关,某甲公司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汉化服务,并且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某乙公司作为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依据;且即使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某乙公司亦应当赔偿某甲公司的损失。二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将全部费用返还给某乙公司缺乏依据。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某甲公司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为:二审法院判令解除涉案《服务合作协议》,并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返还相应款项是否正确。

经查,涉案《服务合作协议》约定,某甲公司应根据某乙公司提供的宫颈癌检测仪设备的程序、数据等资料对设备进行汉化工作,并及时通报汉化进度。协议签订后,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发送了相关汉化程序文件,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记载,某乙公司并未认可某甲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已经完成汉化,且某甲公司亦自述,有2台设备汉化不成功。某甲公司主张汉化未成功系某乙公司的设备本身存在问题,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没有完成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无不当。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判令解除合同,由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返还相应款项,亦无不妥。

综上,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长  晏 景

员  李 丽

员  戴怡婷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曹佳音

员  韩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