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324刑他17号
罪犯沈志磊,男,1999年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弥勒市。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3月1日经电话传唤主动归案,临时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于2023年3月5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2024)陕0324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沈志磊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判决已于2024年4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对罪犯沈志磊的刑期裁定如下:
罪犯沈志磊刑期自2024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前期羁押5日折抵刑期5日)。
审判员 张军伟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