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最高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5/11 0:00:00

哈尔某公司、讷河市某某医院技术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4)最高法民申13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娟,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讷河市某某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人和广场对过)。

投资人:庞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海南友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讷河市某某医院(以下简称同安某某)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黑民终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在案证据能够证明2017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8日期间,虽然某某公司员工到同安某某现场工作,但并非“多次前往”,而是不同工作人员不同分工,工作内容亦并非“整改”,而是对软件需求的调研、确定具体业务工作流程及到场实施安装和培训,是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求对已有的软件模块进行二次开发及安装。此外,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涉案系统上线7日内运行,即视为验收合格,同安某某在系统运行7日内并未提出要求,可证明各项功能均可满足实际使用需求,后台产生的数据与日常经营相符,同安某某对涉案软件已经实际使用五个月之久,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对其经营产生影响。(2)同安某某已经使用涉案软件五个月,后台数据可以证明软件的基本功能完全实现合同目的,同安某某在后续使用软件过程中提出的新问题,并不是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内容,与本案无关。2.一、二审法院完全不了解软件开发程序,亦未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在同安某某无任何证据证明软件不可使用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软件无法使用,遗漏必要事实,导致认定事实不清。3.一、二审法院依据错误的事实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某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同安某某提交意见称,1.某某公司提供的软件存在缺陷,某某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交的软件能够正常使用,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其关于推定验收合格的理由亦不能成立。2.某某公司提供的软件不能正常使用,给同安某某造成了严重后果,除了应退还的本金外,同安某某还存在其他损失。

再审审查阶段,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涉案软件操作录屏及同安某某医生正常使用涉案软件形成的统计数据,拟证明涉案软件能够正常使用。

同安某某向本院提交了某某公司技术人员与同安某某工作人员的往来邮件,拟证明同安某某于2017年12月向某某公司反馈涉案软件存在缺陷问题,某某公司对此已经知晓;某某公司于2018年3月才发送升级包试图解决缺陷,但最终未能解决。

对于上述证据,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及其他在案证据综合予以评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二审判决认定涉案软件系统未验收合格,由某某公司向同安某某返还56000元款项及相应利息是否正确。

根据某某公司与同安某某签订的《讷河市某某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合同书》,约定由同安某某负责统一对涉案系统进行验收;软件安装、调试完成后,系统开始试运行;试运行一周后,系统视为正式运行;正式运行一周内同安某某安排人员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逾期不验收的,可视同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同安某某向某某公司支付56000元费用,但后续双方并未形成验收报告。根据同安某某庞某与某某公司钟华锋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针对涉案软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未能对该软件的继续使用协商一致。上述事实说明涉案软件无法满足同安某某的使用需求,亦未完成合格验收。某某公司主张涉案软件能够正常使用,且同安某某已经实际使用涉案软件,后台产生的数据能够证明涉案软件能够实现合同目的,但某某公司所提交的相关数据页面反映的内容并非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具体项目,其并未提交同安某某使用合同约定项目的后台数据,不能证明合同约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均能正常实施。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涉案软件系统并未验收合格,判决某某公司返还同安某某已经支付的56000元款项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某某公司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其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长  晏 景

员  李 丽

员  戴怡婷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佳音

员  吴 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