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6/18 0:00:00

黄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再审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苏09刑再7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2023年6月27日从江苏省溧阳监狱解回再审,现羁押于江苏省建湖县看守所。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苏0925刑初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0月31日以盐检审刑抗〔2022〕Z3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2)苏09刑抗19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2024年4月17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925刑再2号刑事判决:一、撤销该院(2022)苏0925刑初7号刑事判决,即原审被告人黄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原审被告人黄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恰当。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3)苏0925刑再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丽萍

审判员  李志忠

审判员  吴 燕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