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行贿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24)辽10刑抗4号
原审被告人郑某某行贿罪一案,灯塔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辽108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15日作出辽市检审刑抗[2024]Z1号刑事抗诉书,以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四款、第二百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辽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