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4/7/12 0:00:00

底某交通肇事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决定书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2024)川1423刑更2号

罪犯底某元,男,1944年8月13日出生,小学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四川省洪雅县。

2024年4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24)川1423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罪犯底某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现罪犯底某元以其患有心房颤动、高血压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底某元患有高血压3级、高血压心脏病、心脏长大、心房纤颤、心功能Ⅲ级、2型糖尿病等严重疾病,其疾病情况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底某元暂予监外执行

对罪犯底某元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四川省洪雅县。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