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4)川1423刑更2号
罪犯底某元,男,1944年8月13日出生,小学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四川省洪雅县。
2024年4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24)川1423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罪犯底某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现罪犯底某元以其患有心房颤动、高血压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底某元患有高血压3级、高血压心脏病、心脏长大、心房纤颤、心功能Ⅲ级、2型糖尿病等严重疾病,其疾病情况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底某元暂予监外执行。
对罪犯底某元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四川省洪雅县。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