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强迫交易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4/7/17 0:00:00

郭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2024)冀0121刑更3号

罪犯郭某丽,女,1994年10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于2024年1月7日作出(2023)冀012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郭某丽犯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某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因罪犯郭某丽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于2024年6月4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向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送达。2024年7月3日,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作出收监执行建议书,以郭某丽的哺乳期将于2024年7月11日届满为由,建议予以收监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查,罪犯郭某丽于2023年7月11日生育一子一女,本院依申请于2024年6月4日决定将罪犯郭某丽暂予监外执行。现罪犯郭某丽哺乳期届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应予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郭某丽收监执行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