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民终3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水,苍南县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24)浙0327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潘海津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晓文
代书记员 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