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7/29 0:00:00

陈某、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民终3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水,苍南县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24)浙0327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潘海津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晓文

代书记员    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