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7/29 0:00:00

新疆某公司、吉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新01民终59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某,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上诉人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9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 欣

审判员 马永惠

审判员 金志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