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6 0:00:00

吴某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香港尖沙咀河内道18号名铸46楼L座。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延晴,上海韬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昕,上海韬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19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因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吴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离婚至今,张某一直阻碍吴某某探视女儿。张某抚养女儿的方式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发展,女儿随吴某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一审被告辩称

张某书面辩称,吴某某未积极履行探视女儿的权利,多次以各种理由自行放弃探视权利。吴某某在离婚诉讼中称其无稳定收入来源。女儿自出生一直随张某共同生活,变更抚养权不符合相关规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吴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为双方所生之女吴嘉欣随吴某某共同生活,张某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审法院考虑孩子自2014年7月起即随张某共同生活,为最大程度的保护孩子生活、教育环境的稳定性,且目前吴某某并无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抚养不力、未尽抚养义务、或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对吴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吴某某上诉认为张某阻碍其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发展,坚持要求变更抚养权。因吴某某并未提供足以推翻一审认定事实的新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需要指出的是,吴某某与张某对女儿吴嘉欣的探视问题发生分歧,双方可以通过离婚案件的执行程序予以协调解决,在解决分歧的过程中,双方宜本着有利于孩子感受父母关爱的角度出发,合法合理地解决问题。

综上,吴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吴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虞恒龄

审判员陶静

代理审判员郭峰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