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审法院考虑孩子自2014年7月起即随张某共同生活,为最大程度的保护孩子生活、教育环境的稳定性,且目前吴某某并无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抚养不力、未尽抚养义务、或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对吴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吴某某上诉认为张某阻碍其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发展,坚持要求变更抚养权。因吴某某并未提供足以推翻一审认定事实的新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需要指出的是,吴某某与张某对女儿吴嘉欣的探视问题发生分歧,双方可以通过离婚案件的执行程序予以协调解决,在解决分歧的过程中,双方宜本着有利于孩子感受父母关爱的角度出发,合法合理地解决问题。
综上,吴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