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4/8 0:00:00

郭某、杨某等盗窃、掩饰等二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陕05刑终72号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林,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太和县,住韩城市,农民。2023年4月2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韩城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花,陕西渭临(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郭华伟,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农民。2023年4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永琪,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农民。2023年4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薛国强,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农民。2010年7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7年7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23年5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江涛,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农民。2023年4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伟,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韩城市,住韩城市新城区坡底村租住房,农民。2023年4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江飞,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韩城市,住韩城市新城区,农民。2008年1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23年4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薛博,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韩城市,住韩城市,农民。2023年6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小霞,女,1984年1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子长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子长市,住韩城市,农民。2023年4月2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韩城市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旺金,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韩城市,住韩城市,农民。2023年4月2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韩城市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薛国强、李江涛、王伟、李江飞、薛博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张林、赵小霞、李旺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2023)陕0581刑初18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张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林及其辩护人李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2023年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杨永琪、薛国强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11号楼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50+1*70),后在被告人杨永琪小董村家地下室将所盗电缆剥皮处理。同年4月19日,被告人杨永琪将电缆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3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杨永琪的微信号“坦克”转账5965元,被告人杨永琪分得赃款3000元、薛国强分得赃款2965元。被盗电缆价值为7537元。

2、2023年3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11号楼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85+1*95),后在被告人杨永琪小董村家地下室将所盗电缆剥皮处理。同年3月30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电缆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3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13485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6835元、杨永琪分得赃款6650元。被盗电缆价值为16317.46元。

3、2023年3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11号楼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85+1*95),后在被告人杨永琪小董村家地下室予以剥皮处理。同年3月25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电缆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3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8355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4205元、杨永琪分得赃款4150元。被盗电缆价值为10109.93元。

4、2023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永琪、薛国强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11号楼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50+1*70),后在被告人杨永琪小董村家地下室予以剥皮处理。同年3月12日,被告人杨永琪将所盗电缆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3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杨永琪的微信号“坦克”转账2830元,被告人杨永琪分得赃款1415元、薛国强分得赃款1415元。被盗电缆价值为3575.81元。

5、2023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杨永琪、薛国强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11号楼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50+1*70),后在被告人杨永琪小董村家地下室予以剥皮处理。同年3月10日,被告人杨永琪将所盗电缆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3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杨永琪的微信号“坦克”转账4085元,被告人杨永琪分得赃款2040元、薛国强分得赃款2045元。被盗电缆价值为5161.5元。

6、2023年3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杨永琪、薛国强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11号楼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50+1*70),后在被告人杨永琪小董村家地下室予以剥皮处理。同年3月9日,被告人杨永琪将所盗电缆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3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杨永琪的微信号“坦克”转账8960元,被告人杨永琪分得赃款4510元、薛国强分得赃款4450元。被盗电缆价值为11321.29元。

7、2023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杨永琪、薛国强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11号楼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50+1*70),后在被告人杨永琪小董村家地下室予以剥皮处理。同年3月6日,被告人杨永琪将所盗电缆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3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杨永琪的微信号“坦克”转账6000元,被告人杨永琪分得赃款3000元、薛国强分得赃款3000元。被盗电缆价值为7581.22元。

8、2023年3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杨永琪、薛国强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11号楼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50+1*70),后在被告人杨永琪小董村家地下室予以剥皮处理。同年3月3日,被告人杨永琪将所盗电缆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3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杨永琪的微信号“坦克”转账4390元,被告人杨永琪分得赃款2190元、薛国强分得赃款2200元。被盗电缆价值为5546.93元。

9、2023年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杨永琪、薛国强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11号楼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50+1*70),后在被告人杨永琪小董村家地下室予以剥皮处理。同年2月26日,被告人杨永琪将所盗电缆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3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杨永琪的微信号“坦克”转账10705元,被告人杨永琪分得赃款5405元、薛国强分得赃款5300元。被盗电缆价值为13526.17元。

10、2023年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杨永琪、薛国强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11号楼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50+1*70),后在被告人杨永琪小董村家地下室予以剥皮处理。同年2月20日,被告人杨永琪将所盗电缆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3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杨永琪的微信号“坦克”转账4061元,被告人杨永琪分得赃款2031元、薛国强分得赃款2300元。被盗电缆价值为5131.22元。

11、2023年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11号楼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85+1*95),后在被告人杨永琪小董村家地下室予以剥皮处理。同年2月12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电缆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3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8910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4460元、杨永琪分得赃款4450元。被盗电缆价值为10781.5元。

12、2023年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85+1*95),后在被告人杨永琪小董村家地下室予以剥皮处理。同年2月8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电缆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3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5235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2618元、杨永琪分得赃款2617元。被盗电缆价值为6334.58元。

13、2022年1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85+1*95),后在被告人杨永琪小董村家地下室予以剥皮处理。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电缆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2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8940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4490元、杨永琪分得赃款4450元。被盗电缆价值为11190.83元。

14、2022年1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85+1*95),后在被告人杨永琪小董村家地下室予以剥皮处理。同年12月9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电缆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2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10755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5378元、杨永琪分得赃款5377元。被盗电缆价值为13462.8元。

15、2022年1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薛博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85+1*95),后在河渎村薛博家中予以剥皮处理。同年12月8日,被告人郭华伟、薛博将所盗电缆线分别变卖至被告人赵小霞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刘某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赵小霞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2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追梦人”给被告人郭华伟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6030元;刘某以每斤2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内蒙人利平”给郭华伟的微信账号为“逆风飞翔”转账5824元,共计11854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5927元、薛博分得赃款5927元。被盗电缆价值为14838.49元。被告人赵小霞涉案价值7548.18元。

16、2022年1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王伟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11号楼东单元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85+1*95),后在河渎村荒地予以剥皮处理。同年12月6日,被告人郭华伟、王伟将所盗电缆线分别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史某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3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4310元。史某以每斤28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微信号为“恒志”给郭华伟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5340元,共计9650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4825元、王伟分得赃款4825元。被盗电缆价值为12138.47元。被告人张林涉案价值5215.29元。

17、2022年1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李江涛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85+1*95),后在河渎村荒地予以剥皮处理。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郭华伟、李江涛的将所盗电缆线分别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赵小霞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3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李江涛的微信号“浪子(wannqat,doyouknow)”转账5460元;被告人赵小霞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2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追梦人”给被告人李江涛的微信号“浪子(wannqat,doyouknow)”转账5331元,共计10791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5400元、李江涛分得赃款5391元。被盗电缆价值为13280.03元。被告人张林涉案价值6606.84元。被告人赵小霞涉案价值6673.19元。

18、2022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李江涛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85+1*95),后在河渎村荒地予以剥皮处理。同年11月23日,被告人郭华伟、李江涛的将所盗电缆线变卖至韩城市河渎村申某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申某以每斤28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现金支付给被告人李江涛5350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2750元、李江涛分得赃款2600元。被盗电缆价值为6936.15元。

19、2022年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85+1*95),后在被告人杨永琪小董村家地下室予以剥皮处理。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电缆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2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9235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4618元、杨永琪分得赃款4617元。被盗电缆价值为11560.1元。

20、2022年1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王伟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85+1*95),后在河渎村荒地予以剥皮处理。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郭华伟、王伟将所盗电缆线变卖至史某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该废品收购站员工史继勤使用微信号“史继勤”给郭华伟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9280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4640元、王伟分得赃款4640元。被盗电缆价值为11416.2元。

21、2022年1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85+1*95),后在被告人杨永琪小董村家地下室予以剥皮处理。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电缆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2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9765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4883元、杨永琪分得赃款4882元。被盗电缆价值为12223.54元。

22、2022年1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85+1*95),后在被告人杨永琪小董村家地下室予以剥皮处理。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电缆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2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5430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2715元、杨永琪分得赃款2715元。被盗电缆价值为6797.11元。

23、2022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85+1*95),后在被告人杨永琪小董村家地下室予以剥皮处理。同年11月7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电缆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2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4600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2300元、杨永琪分得赃款2300元。被盗电缆价值为5758.14元。

24、2022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85+1*95),后在被告人杨永琪小董村家地下室予以剥皮处理。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电缆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2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7080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3540元、杨永琪分得赃款3540元。被盗电缆价值为8862.54元。

25、2022年10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85+1*95),后在被告人杨永琪小董村家地下室予以剥皮处理。同年10月7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电缆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2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5222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2638元、杨永琪分得赃款2584元。被盗电缆价值为6536.75元。

26、2022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85+1*95),后在被告人杨永琪小董村家地下室予以剥皮处理。同年10月5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电缆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2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4270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2135元、杨永琪分得赃款2135元。被盗电缆价值为5345.06元。

27、2022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85+1*95),后在被告人杨永琪小董村家地下室予以剥皮处理。同年9月26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电缆线变卖至被告人赵小霞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赵小霞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2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追梦人”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3742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1871元、杨永琪分得赃款1871元。被盗电缆价值为4684.12元。

28、2022年9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85+1*95),后在被告人杨永琪小董村家地下室予以剥皮处理。同年9月21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电缆线变卖至被告人赵小霞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赵小霞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电缆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2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追梦人”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6960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3481元、杨永琪分得赃款3479元。被盗电缆价值为8712.32元。

29、2022年9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楼房内电井电缆(型号EDZN-YJY-4*185+1*95),后在被告人杨永琪小董村家地下室予以剥皮处理。同年9月14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铜线变卖至被告人赵小霞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赵小霞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电缆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2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追梦人”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4737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2369元、杨永琪分得赃款2368元。被盗电缆价值为5929.64元。

30、2022年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尖嘴钳盗取该工地地下车库桥架上的电线(型号WDZ-BV-2.5)。同年6月22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铜线变卖至被告人赵小霞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赵小霞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线的情况下,以每斤1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追梦人”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3500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1750元、杨永琪分得赃款1750元。被盗电线价值为4736.84元。

31、2022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尖嘴钳盗取该工地地下车库桥架上的电线(型号WDZ-BV-2.5)。同年6月14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铜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线的情况下,以每斤1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让其哥哥张某用其微信号“张某”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4080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2040元、杨永琪分得赃款2040元。被盗电线价值为5521.8元。

32、2022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困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尖嘴钳盗取该工地地下车库桥架上的电线(型号WDZ-BV-2.5)。同年6月11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铜线变卖至被告人赵小霞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赵小霞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电线系被盗电线的情况下,以每斤1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追梦人”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2384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1194元、杨永琪分得赃款1190元。被盗电线价值为3226.46元。

33、2022年5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尖嘴钳盗取该工地地下车库桥架上的电线(型号WDZ-BV-2.5)。同年5月30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铜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线的情况下,以每斤1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让其嫂子吴某用其微信号“可乐”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4920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2470元、杨永琪分得赃款2450元。被盗电线价值为6658.64元。

34、2022年5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尖嘴钳盗取该工地地下车库桥架上的电线(型号WDZ-BV-2.5)。同年5月28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电线变卖至被告人赵小霞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赵小霞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线的情况下,以每斤1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心向阳光)赵小霞159××××****”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3080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1540元、杨永琪分得赃款1540元。被盗电线价值为4168.42元。

35、2022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尖嘴甜盗取该工地地下车库桥架上的电线(型号WDZ-BV-2.5)。同年5月23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电线变卖至被告人赵小霞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赵小霞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线的情况下,以每斤1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追梦人”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3500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1750元、杨永琪分得赃款1750元。被盗电线价值为4736.84元。

36、2022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尖嘴钳盗取该工地地下车库桥架上的电线(型号WDZ-BV-2.5)。同年5月21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电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线的情况下,以每斤1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让其哥哥张某用其微信号“张某”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3240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1620元、杨永琪分得赃款1620元。被盗电线价值为4384.96元。

37、2022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尖嘴钳盗取该工地地下车库桥架上的电线(型号WDZ-BV-2.5)。同年5月16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铜电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电线系被盗电线的情况下,以每斤1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3372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1692元、杨永琪分得赃款1680元。被盗电线价值为4563.6元。

38、2022年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尖嘴钳盗取该工地地下车库桥架上的电线(型号WDZ-BV-2.5)。同年5月14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铜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高利,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线的情况下,以每斤1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张林”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3580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1790元、杨永琪分得赃款1790元。被盗电线价值为4845.11元。

39、2022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恒大集团御景半岛二期工地,使用尖嘴钳盗取该工地地下车库桥架上的电线(型号WDZ-BV-2.5)。同年5月7日,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将所盗铜线变卖至被告人张林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电线系被盗电线的情况下,以每斤1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让其嫂子吴某使用其微信号“可乐”给被告人郭华伟的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2636元,被告人郭华伟分得赃款1336元、杨永琪分得赃款1300元。被盗电线价值为3567.51元。

40、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江飞、李江涛、王伟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新城区亿晨国际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7号楼地下车库内待安装使用电缆(型号YJV-3*50+2*25),后在李江飞董村三组出租房去皮处理。次日,被告人李江飞、李江涛将所盗铜线变卖至申某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申某以每斤25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向李江飞支付现金1200元,被告人李江飞、李江涛、王伟分别分得赃款400元。被盗电缆价值为1437.12元。

41、2021年9月6日,被告人李江飞、李江涛、郭华伟、王伟为牟取私利,到韩城市新城区亿晨国际工地,使用电缆剪盗取该工地7号楼地下车库内待安装使用电缆(型号YJV-3*50+2*25),后在李江飞董村三组出租房及韩城市××区黄河滩去皮处理。同年9月7日,被告人李江飞、郭华伟将部分所盗铜线变卖至被告人李旺金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李旺金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该铜线系被盗电缆线的情况下,以每斤23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使用其微信号“结源回收”给被告人郭华伟微信号“逆风飞翔”转账6500元;同年9月8日,被告人李江飞、李江涛将剩余所盗铜线变卖至一骑着港田流动收废品的男子(身份不清),获得赃款2540元,共计9040元,被告人李江飞分得赃款2740元,李江涛分得赃款2100元、郭华伟分得赃款2100元、王伟分得赃款2100元。被盗电缆价值为11177.32元。被告人李旺金的涉案价值为8461.33元。

本案涉案电缆、电线,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实验,形成侦查实验报告,结论为型号EDZN-YJY-4*185+1*95电缆14.6斤/米,型号EDZN-YJY-4*150+1*70电缆11.08斤/米,型号YJV-3*50+2*25电缆3.34斤/米;型号WDZ-BV-2.5电线0.07斤/米。经韩城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型号EDZN-YJY-4*185+1*95电缆530元/米,型号EDZN-YJY-4*150+1*70电缆420元/米,型号YJV-3*50+2*25电缆100元/米;型号WDZ-BV-2.5电线1.8元/米。

综上所述,被告人郭华伟盗窃作案32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60803.26元,被告人杨永琪盗窃作案34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50397.74元,被告人薛国强盗窃作案8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9381.14元,被告人李江涛盗窃作案4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2830.62元,被告人王伟盗窃作案4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6169.11元,被告人李江飞盗窃作案2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2614.44元,被告人薛博盗窃作案1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4838.49元;被告人张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29起,涉案价值共计226025.23元,被告人赵小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9起,涉案价值共计50416.01元,被告人李旺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1起,涉案价值共计8461.33元。案发后,本案涉案电缆、电线均未追退。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薛国强、李江涛、王伟、李江飞、张林、赵小霞、李旺金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均系坦白。被告人薛博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薛博家属退赃一万元,被告人王伟家属退赃一万元,被告人李江涛家属退赃一万零五百元,被告人李江飞家属退赃三千二百元,被告人赵小霞退赃一万元,被告人李旺金退赃八千七百元,共计五万二千四百元分别退赔给各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薛国强、李江涛、王伟、李江飞、薛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薛国强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江涛、王伟、李江飞、薛博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林、赵小霞、李旺金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被告人张林、赵小霞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薛国强、李江涛、王伟、李江飞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薛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薛国强、李江涛、王伟均系多次盗窃。被告人薛国强、李江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被告人薛国强、李江飞均依法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李江涛、王伟、薛博均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薛国强、李江涛、王伟、李江飞、张林、赵小霞、李旺金均系坦白,被告人薛博系自首,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薛博、王伟、李江涛、李江飞、赵小霞、李旺金均积极退赃、退赔,故对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薛国强、李江涛、王伟、李江飞、张林、赵小霞、李旺金均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薛博依法应从轻处罚。结合案件事实及被告人赵小霞、李旺金住所地社区矫正部门亦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故对其均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郭华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永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薛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江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江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薛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赵小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旺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薛国强、李江涛、王伟、李江飞、薛博共同退赔被害单位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市亿晨置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详见附表)三、被告人杨永琪的作案工具电缆剪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张林上诉提出,其主观上对所收购铜线系盗窃所得并不明知。其辩护人另提出,张林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原审对其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薛国强、李江涛、王伟、李江飞、薛博犯盗窃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林、原审被告人赵小霞、李旺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正确,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韩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购买电缆发票、送货单、韩城恒大御景半岛项目丢失电缆明细表、情况说明、微信交易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8)松刑初字第90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史某、刘某、申某、马某、韩某、张某、吴某、王某1、王某2、李某1、李某2等人证言;韩城市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定证书、韩城市价格认定中心韩价认定[2023]027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上诉人张林、原审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薛国强、李江涛、王伟、李江飞、薛博、赵小霞、李旺金供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薛国强、李江涛、王伟、李江飞、薛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郭华伟、杨永琪盗窃数额巨大,薛国强、李江涛、王伟、李江飞、薛博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林、原审被告人赵小霞、李旺金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张林、赵小霞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郭华伟、杨永琪、薛国强、李江涛、王伟、李江飞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薛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薛国强、李江飞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薛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郭华伟、杨永琪、薛国强、李江涛、王伟、李江飞、张林、赵小霞、李旺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薛博、王伟、李江涛、李江飞、赵小霞、李旺金均能够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对于某上诉提出,其不知道所收购铜线系盗窃所得的上诉理由,经查,张林作为废品收购人员,长期从郭华伟等人处收购电线,其在侦查阶段供述,收购电线时已经发现电线均未使用过且被剥皮截成短节,已意识到可能系盗窃所得,为获取利益仍予以收购,其主观上应当明知所收购电缆为犯罪所得,故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其辩护人提出,张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原审对其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量刑时已综合考虑张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次数、数额、造成的危害后果及张林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对其量刑适当,故其该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唯应认定薛国强盗窃犯罪数额较大,予以纠正。对于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林上诉。

二、维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3)陕0581刑初18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郭华伟、杨永琪、李江涛、王伟、李江飞、薛博、张林、赵小霞、李旺金的定罪量刑部分及第二、三项。即一、被告人郭华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永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江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江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薛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赵小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旺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郭华伟、杨永琪、薛国强、李江涛、王伟、李江飞、薛博共同退赔被害单位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市亿晨置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被告人杨永琪的作案工具电缆剪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三、撤销韩城市人民法院(2023)陕0581刑初18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薛国强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薛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原审被告人薛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5日起至2026年3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雷莉娜

员 韩夏红

员 赵 勇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韩 冰

员 吴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