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闽0582刑初911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兵,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1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24〕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兵犯诈骗罪,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远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2年9月12日以来,被告人吕某兵作为泉州某医院某中心驾驶员接送被害人王某春回晋江市公安局接受处理时,谎称可以办理驾驶证,骗走被害人王某春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同),得款后推诿办证并逃避返还资金。
2.2022年8月以来,被告人吕某兵向丁某毛谎称可以办理驾驶证,骗走被害人李某宜通过丁某毛支付的11000元,得款后推诿办证并逃避返还资金。
3.2023年1月以来,被告人吕某兵作为泉州某医院某中心驾驶员接送被害人张某云回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接受处理时,谎称可以办理驾驶证,骗走被害人张某云100**元,得款后推诿办证并逃避返还资金。
2024年1月19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泉州市丰泽区**路某某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吕某兵,从其处扣押作案工具iPhoneXR手机一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兵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其多次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兵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吕某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兵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吕某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其多次以违法办理驾驶证为由实施诈骗,对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且其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19日起至2025年3月1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吕某兵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暂扣于公安机关且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iPhoneXR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林雅思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蔡小丹
书 记 员 刘哲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