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卢 某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罪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新0102刑初229号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1990年5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2023年12月14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3年3月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24年3月23日执行逮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天检刑诉(2024)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1月,被告人卢某在其工作的酒吧中通过消费客户了解到名为“纸飞机”的软件可以出借银行卡牟利,其通过“纸飞机”软件与上家进行联络,并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了本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对公账户、U盾及电话卡。经查:被告人卢某提供给上家的该中国农业银行对公账户1376********于2022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23日期间单向流入不明资金共计人民币1,524,233元。其中被害人林某等10名被害人转入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人民币701,033元。被告人卢某非法获利人民币9,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在缓刑考验期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适用并罚。被告人卢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林某、石某、方某、何某、洪某等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银行账户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涉案银行卡明细、鄂十张检刑诉(2023)429号起诉书、(2023)鄂0303刑初49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付,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犯罪分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于2023年12月14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2刑初496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人卢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23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卢某的违法所得9,800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振国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灏